企业暂停经营但仍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在劳动关系存续且有工资发放期间,仍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1. 现行法律框架
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受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替代2014年《社会保险法》)及法令158/2025/NĐ-CP(实施细则)的调整。
2. 暂停经营期间何时须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员工和用人单位属于强制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是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月工资。
因此:
- 企业仍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即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工资仍然产生,仍须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企业与员工协商暂停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或员工当月无薪休假14个工作日以上的,则依法不须缴纳该月的社保。
3. 企业的责任
企业在仍支付工资期间,有责任足额、按时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迟缴、逃缴社会保险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注意事项
须区分”暂停经营”(按企业登记暂停营业)与”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合法暂停时,保险缴纳义务才相应终止或暂停。
常见风险提示
- 仍向员工支付工资却停止缴纳保险;
- 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暂停手续;
- 拖欠社会保险影响员工的疾病、生育、退休权益。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社会保险义务、暂停经营手续,并保护员工权益。如需咨询,请联系ANT Legal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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