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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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是什么?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4条第2款作如下解释:

“第4条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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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股票是确认持有人对发行组织股本一部分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证券。

[……]”

因此,股票是确认持有人对发行组织股本一部分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证券。

2. 公众公司回购股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37条关于股票回购报告、信息披露和回购实施规定:

  • 本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的公众公司在回购本公司股票前,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送报告材料,包括:
    • 股票回购报告;
    • 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回购、回购方案的决定;
    • 证券公司指定执行交易的书面确认,但证券公司是越南证券交易所会员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除外;
    •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方案的决定;
    • 最近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 证明公司有足够资金回购股份的文件;
    • 公众公司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职业的,证明符合依法回购本公司股票条件的文件。
  • 股票回购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回购目的;
    • 登记回购的股票总数;
    • 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
    • 交易方式;
    • 预计实施时间;
    • 定价原则(价格区间)。
  • 自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完整有效的股票回购报告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国家证券委员会向公众公司发送书面通知,确认收到完整的股票回购报告材料;材料不完整、无效的,国家证券委员会书面通知公众公司,明确内容、要求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报告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款规定的期限。拒绝的,国家证券委员会须书面答复并明确理由。
  • 自国家证券委员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公司须在公司电子信息门户、国家证券委员会、越南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渠道上披露本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公众公司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方可实施回购股份。
  • 自股票回购交易结束之日起10日内,公众公司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送交易结果报告并向公众披露信息。公众公司未完成预计交易股票数量的,须报告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 公众公司须按披露文件载明的时间完成回购股份,但自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自回购股份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众公司不得发行股票增加章程资本,但按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承诺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除外。

因此,股票回购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回购目的;
  • 登记回购的股票总数;
  • 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
  • 交易方式;
  • 预计实施时间;
  • 定价原则(价格区间)。

3. 公众公司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股票回购?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37条第6款规定:

“第37条 股票回购报告、信息披露和回购实施

[……]

6. 公众公司须按披露文件载明的时间完成回购股份,但自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因此,公众公司须按披露文件载明的时间完成回购股份,但自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已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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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即签署、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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