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是什么?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4条第2款作如下解释:
“第4条 术语解释
[……]
2. 股票是确认持有人对发行组织股本一部分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证券。
[……]”
因此,股票是确认持有人对发行组织股本一部分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证券。
2. 公众公司回购股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37条关于股票回购报告、信息披露和回购实施规定:
- 本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的公众公司在回购本公司股票前,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送报告材料,包括:
- 股票回购报告;
- 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回购、回购方案的决定;
- 证券公司指定执行交易的书面确认,但证券公司是越南证券交易所会员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除外;
-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方案的决定;
- 最近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 证明公司有足够资金回购股份的文件;
- 公众公司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职业的,证明符合依法回购本公司股票条件的文件。
- 股票回购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回购目的;
- 登记回购的股票总数;
- 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
- 交易方式;
- 预计实施时间;
- 定价原则(价格区间)。
- 自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完整有效的股票回购报告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国家证券委员会向公众公司发送书面通知,确认收到完整的股票回购报告材料;材料不完整、无效的,国家证券委员会书面通知公众公司,明确内容、要求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报告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款规定的期限。拒绝的,国家证券委员会须书面答复并明确理由。
- 自国家证券委员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公司须在公司电子信息门户、国家证券委员会、越南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渠道上披露本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公众公司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方可实施回购股份。
- 自股票回购交易结束之日起10日内,公众公司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送交易结果报告并向公众披露信息。公众公司未完成预计交易股票数量的,须报告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 公众公司须按披露文件载明的时间完成回购股份,但自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自回购股份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众公司不得发行股票增加章程资本,但按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承诺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除外。
因此,股票回购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回购目的;
- 登记回购的股票总数;
- 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
- 交易方式;
- 预计实施时间;
- 定价原则(价格区间)。
3. 公众公司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股票回购?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37条第6款规定:
“第37条 股票回购报告、信息披露和回购实施
[……]
6. 公众公司须按披露文件载明的时间完成回购股份,但自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因此,公众公司须按披露文件载明的时间完成回购股份,但自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已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齐。
- 对适用条件、顺序、期限或管辖机关理解不准确。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即签署、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具体情况、核查材料、确定适用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您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进行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可拨打0966.475.966联系律师。
相关文章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