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众公司定期信息披露须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第120条关于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120条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1. 公众公司须定期披露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a)经批准的审计组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复核的6个月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
b)年度报告;
c)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d)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đ)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
[……]
3. 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公众公司须按国家证券委员会、越南证券交易所和子公司的要求披露信息:
a)严重影响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事件;
b)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且需要确认该信息。”
据此,公众公司须定期披露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 经批准的审计组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复核的6个月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
- 年度报告;
- 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
2. 公众公司如何进行定期信息披露?
根据第96/2020/TT-BTC号通知第10条关于定期信息披露的规定:
- 公众公司须按以下原则披露经批准的审计组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 财务报表须包括企业会计法律规定的全部报表、附表、附注;
- 公众公司是其他组织的母公司的,公众公司须披露2份报表:本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按企业会计法律规定的合并年度财务报表;
- 公众公司是上级会计单位且下属单位设有独立会计机构的,须按企业会计法律规定披露汇总年度财务报表;
- 公众公司是其他组织的母公司,同时是上级会计单位且下属单位设有独立会计机构的,须披露2份报表:汇总年度财务报表和合并年度财务报表;
- 公众公司须披露已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信息,包括该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组织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时公司的解释文件;
- 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期限:
- 公众公司须按本通知附录IV样式编制年度报告,并自披露已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之日起20日内,但不得晚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110日,披露该报告。
公众公司须自审计组织签署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但不得晚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披露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须与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相符。
- 信息披露关于年度股东大会:
- 在股东大会开幕前至少21日,公司章程未规定更长期限的,公众公司须在公司、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上市组织、注册交易组织情形)的电子信息门户上披露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注明通往股东大会全部会议资料的链接,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表决票、会议使用文件和会议议程中每项事项的决议草案。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须更新修改、补充内容(如有);
-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及随会议记录、决议附的文件,须按本通知第11条第1款c点规定的期限披露。
- 公众公司须在上半年结束和阳历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附录V样式披露公司治理情况报告的信息。
3. 公众公司何时须进行异常信息披露?
根据《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第120条第2款关于公众公司异常信息披露的规定:
- 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公众公司须进行异常信息披露:
- 公司在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账户按有权机关要求被冻结,或支付服务提供组织发现与支付账户相关的欺诈、违法迹象;本点规定的情形下账户被冻结后获准恢复运营;
- 暂停经营;企业登记内容变更;企业登记证书被收回;设立和运营许可证或运营许可证被修改、补充或被暂停、收回;
- 依法通过非常股东大会决议;
- 决定回购公司股份;附认股权债券持有人行使购股权的日期或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日期,以及与证券发行、发售相关的决定;
- 决定企业重组、解散企业;公司中期发展战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设立、解散子公司、联营公司,导致一家公司成为或不再是子公司、联营公司的交易;设立、关闭分支机构、代表处;
- 决定变更会计期间、适用会计政策;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结果;审计组织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选择或变更审计公司;
- 变更、新任命内部人员;
- 决定购买、出售资产或实施根据最近已审计年度财务报表或最近经复核6个月财务报表价值超过公司总资产15%的交易;
- 有税务违法处罚决定、已生效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院判决、决定;法院受理要求开立企业破产程序申请的通知;
- 有对公司、公司内部人员立案的决定;
- 在外国证券交易所获准或被取消上市;
- 财政部长规定的其他事件。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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