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哪些信息?合作社不向会员提供信息会被罚款吗?

合作社成员需要了解哪些问题?

2012年《合作社法》第七条规定合作社成员需要提供信息的问题如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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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运作原则

1.个人、家庭和法人自愿成立、加入和退出合作社。合作社自愿成立、加入、退出合作社工会。

2.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广泛接纳会员和会员合作社。

3.社员和社员无论出资多少,在决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组织、管理和运营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投票权; 按照章程的规定,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等内容的信息。

4.合作社和合作工会在法律面前具有自主权并对其自己的活动负责。

5。会员、合作社成员及合作社、合作社联盟负责履行服务合同和章程规定的承诺。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收入主要根据成员和成员合作社使用产品和服务的水平或根据成员对创造就业合作社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

6.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注重对社员、合作社社员、管理人员、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内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培养,以及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的性质和利益的宣传。

7。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负责成员社区和成员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并相互合作,在地方、区域、国家和国际范围内发展合作社运动。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成员将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其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等内容的信息。

不向会员提供信息的合作社会被罚款吗?

对不向会员提供信息的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在第 65 条第 c 点、第 b 点第 3 条中规定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 如下:

违反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的经营行为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c)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和其他内容的信息或提供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信息;

3.补救措施:

b) 对本条第1款c点规定的违法行为,强制提供或者补充完整、准确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等内容的信息;

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罚款等级为如下:

精细级别

2。本令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c点规定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a、b点规定的罚款外,本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相当于对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

因此,不向成员提供信息(有关生产、业务、财务活动、收入分配和其他内容)的合作社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

同时,该合作社还被要求按照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等内容。

合作社未向社员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时效是多少?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和确定时效的时间如下:

确定行政违法行为制裁时效的时效和时间

1。投资、招投标、工商登记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01年;对于规划领域,是02年。

2。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政行为;第九条;第 10 条;第13条;第14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20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本令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属于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计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结束,则诉讼时效从违规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

3。本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为已经结束的行政违法行为。

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时起计算。

因此,合作社未向社员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时效为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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