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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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情况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颁发程序?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7条,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程序的情况规定如下:

– 需要办理投资登记证书颁发手续的情况包括: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 不需要办理投资登记证签发手续的情况包括:

+ 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 投资形式包括出资、购买股份、购买经济组织出资。

——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项目,由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内投资者和经济组织在获得投资政策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

– 如果投资者需要为本条第二款a和b点规定的投资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投资者应履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程序。

因此,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投资登记证的颁发程序。但是,境内投资者需要颁发投资登记证的,应当履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程序。

2. 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8条,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程序规定如下:

——投资登记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对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政策核准的投资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书:

+ 自收到投资政策批准文件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同时投资者批准需要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投资项目;

+ 对于不属于本条 a 点规定情况的投资项目,自收到投资者索取投资登记证书请求之日起 15 天。

– 对于投资项目不属于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政策审批范围的,符合下列条件的,颁发投资登记证书:

+投资项目不属于禁止投资的行业、职业;

+有开展项目投资项目的场所;

+按照要点规定的规划投资项目a,本法第 33 条第 3 款;

+ 满足单位土地面积投资率、雇用劳动力数量(如有)的条件;

+ 满足外国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政府详细规定了授予投资登记的条件、文件、命令和程序证书。

3。哪个机构有权颁发投资登记证书?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9条,有权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机构规定如下: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颁发、调整和吊销区内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计划投资部对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以外的投资项目颁发、调整和吊销投资登记证书,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地方投资登记机构投资实施投资项目,设立或计划设立执行机构实施投资项目,对下列投资项目颁发、调整和吊销投资登记证书:

+在0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

+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内外实施的投资项目;

+ 未设立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不属于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的投资项目。

– 接收投资项目文件的机构为有权颁发证书的机构。接受投资登记,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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