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79条关于个体户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九条 个体户
1. 个体户由个人或家庭户成员登记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该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户的,授权一名成员担任个体户代表。登记个体户的个人及被家庭户成员授权担任个体户代表的人为个体户主。
2. 从事农林渔业生产、制盐的家庭户及走街串巷的小贩、零食贩、长途贩运者、流动经营者、季节性经营者、低收入服务业者,无需登记个体户,但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职业的除外。省级人民委员会、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低收入标准。”
个体户主有何权利和义务?
个体户主按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1条享有权利并负责履行义务如下:
– 个体户主按法律规定履行个体户的税务义务、财务义务和经营活动。
– 个体户主以民事事项请求人、原告、被告、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的身份,在仲裁、法院代表个体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个体户主可聘请他人管理、经营个体户的经营活动。在此情况下,个体户主及参与登记个体户的家庭户成员仍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 个体户主及参与登记个体户的家庭户成员对个体户的经营活动负责。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个体户暂停经营须办理什么手续?
个体户暂停经营的,须按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1条进行通知如下:
– 暂停经营30日以上的,个体户须通知已登记经营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 个体户暂停经营、在通知期限届满前继续经营的,个体户须在暂停经营或在通知期限届满前继续经营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个体户已登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书面通知。通知须附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户情形下家庭户成员关于登记暂停经营或在通知期限届满前继续经营的会议纪要副本。收到通知后,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向个体户出具材料收据。自收到合法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向个体户签发关于个体户登记暂停经营的确认书、关于个体户登记在通知期限届满前继续经营的确认书。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在暂停经营30日以上的情形下,有责任通知已登记经营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个体户暂停经营未通知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122/2021/NĐ-CP号法令第63条第1款c项(经288/2026/NĐ-CP号法令修改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关于暂停经营但未向已登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书面通知行为的处罚形式,具体罚款为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
除上述罚款外,违法的个体户还被适用补救措施,即被强制按122/2021/NĐ-CP号法令第63条第2款b项(经288/2026/NĐ-CP号法令修改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通知暂停经营事宜。
注意:该罚款标准按122/2021/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经288/2026/NĐ-CP号法令修改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适用于个人。
因此,个体户暂停经营30日以上的,须通知已登记经营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违反此通知义务的,个体户将按法律规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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