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代表处成立许可证遗失时,贸易商可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办理许可证补发手续。可补发的情形包括:(a) 代表处总部从一省/市迁至另一省/市(或在不同管委会管辖区域之间);(b) 许可证遗失、损坏;(c) 变更已颁发许可证的内容。
1. 许可证遗失时的补发材料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和第19条,补发材料包括:代表处成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按工贸部表格);外国贸易商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同等证件(经领事认证并译成越南语、公证);外国贸易商任命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负责人(外国人)护照复印件;代表处总部地址的证明文件。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书须明确说明遗失原因并承诺真实性。
2. 代表处许可证补发的程序与时限
– 第一步:外国贸易商向代表处总部所在省/市的工贸厅提交1套材料(直接或在线提交)。
– 第二步:收到齐全合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贸厅补发许可证;不予补发的须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 第三步:补发的许可证保留遗失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延长有效期)。
3. 补发期间的注意事项
等待补发期间,代表处仍合法存在,但应限制需要出示许可证原件的交易;同时立即通知工贸厅和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证遗失事宜以获得指导。如许可证即将到期,贸易商应同时办理延期手续以节省时间。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表格和管辖机关按工贸部现行规定执行。如需咨询,敬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核对并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未办理补发而继续开展需出示许可证的经营活动。
– 材料缺少领事认证文件。
– 将补发与许可证延期混淆。
– 未向有权机关通报许可证遗失。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办理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补发、延期、调整手续。如需快速咨询,敬请致电0966.475.966联系律师。
常见问题
代表处成立许可证遗失能否补发?
可以。外国贸易商按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办理补发手续;可补发的情形包括:许可证遗失、损坏;迁至其他省/市;变更已颁发许可证的内容。
代表处许可证补发材料包括什么?
补发申请书(明确说明遗失原因并承诺真实性);外国贸易商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领事认证、译成越南语、公证);任命负责人文件;负责人护照复印件;总部地址证明文件。
补发许可证的时限是多久?
收到齐全合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贸厅补发许可证;补发的许可证保留遗失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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