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法律规定

评价这篇文章

简要回答: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是外国贸易商的附属单位,设立目的是了解市场和开展法律允许的某些贸易促进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为营利目的签订商业合同。代表处依据2005年《商法》活动,须取得设立许可证。

法律依据

  • 2005年《商法》——第3条(定义)、第17–18条(代表处的权利与义务);
  • 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代表处的政府指导性法令。

代表处是什么?

根据2005年《商法》第3条第6款,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是外国贸易商的附属单位,依越南法律设立,旨在了解市场并开展越南法律允许的某些贸易促进活动。

相关法律服务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

如您正在准备签署、审查合同,或因合同发生争议,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条款、法律风险及合适的处理方案。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代表处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在设立许可证载明的宗旨、范围内活动;
  • 租赁办公场所,租赁/购买活动必需的交通工具、物品;
  • 依法招聘越南和外国劳动者;
  • 在获准银行开立外币、越南盾账户以服务活动。

义务与限制

  • 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代表外国贸易商签订商业合同;
  • 不得出租、出借许可证;
  • 定期向发证机关提交活动报告;
  • 遵守越南税收、劳动、外汇法律(如在代表处工作的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重要提示

  • 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代表处首席代表对许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负责;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期限——须按期续展,逾期续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外国贸易商如想在越南直接经营,须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而非代表处。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就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申请、续展及外国贸易商的法律合规提供咨询与代理。如需针对具体案件的咨询,请致电律师 0966.475.966。

相关文章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