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是外国贸易商的附属单位,设立目的是了解市场和开展法律允许的某些贸易促进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为营利目的签订商业合同。代表处依据2005年《商法》活动,须取得设立许可证。
法律依据
- 2005年《商法》——第3条(定义)、第17–18条(代表处的权利与义务);
- 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代表处的政府指导性法令。
代表处是什么?
根据2005年《商法》第3条第6款,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是外国贸易商的附属单位,依越南法律设立,旨在了解市场并开展越南法律允许的某些贸易促进活动。
代表处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在设立许可证载明的宗旨、范围内活动;
- 租赁办公场所,租赁/购买活动必需的交通工具、物品;
- 依法招聘越南和外国劳动者;
- 在获准银行开立外币、越南盾账户以服务活动。
义务与限制
- 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代表外国贸易商签订商业合同;
- 不得出租、出借许可证;
- 定期向发证机关提交活动报告;
- 遵守越南税收、劳动、外汇法律(如在代表处工作的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重要提示
- 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代表处首席代表对许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负责;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期限——须按期续展,逾期续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外国贸易商如想在越南直接经营,须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而非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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