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促进组织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2024年3月5日,工贸部颁布第469/QĐ-BCT号决定,公布第14/2024/NĐ-CP号法令规定的贸易促进领域新颁布、废止的行政手续。
据此,外国贸易促进组织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如下:
(1)办理程序:
–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1套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送至代表处总部所在省、中央直辖市工贸厅,适用于第28/2018/NĐ-CP号法令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a项、b项经第14/2024/NĐ-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a项、b项修改)。
– 省、中央直辖市工贸厅在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4日内审议变更许可证。
不予变更的,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14日后省、中央直辖市工贸厅将变更许可证,或发送书面文件说明不予变更许可证的理由。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如何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根据第469/QĐ-BCT号决定第2节第2.2小项,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按以下方式之一向省、中央直辖市工贸厅提交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 直接递交至代表处总部所在省、中央直辖市工贸厅。
递交人须持有外国贸易促进组织代表处的介绍信或授权书。
– 通过邮政服务。
–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或省级行政手续办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材料。
由此可见,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按以上三种方式之一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哪些情形可变更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根据第469/QĐ-BCT号决定,外国贸易促进组织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在以下情形下变更:
– 变更代表处负责人或变更许可证上载明的代表处负责人的信息;
– 在代表处总部所在省、中央直辖市范围内变更代表处总部地址;
– 变更已获许可的代表处的名称或活动;
– 变更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总部地址;
– 变更外国贸易促进组织的名称,或将其设立登记地从一国变更为另一国;
– 变更外国贸易促进组织的活动。
据此,外国贸易促进组织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七种可变更情形。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根据第469/QĐ-BCT号决定第2节第2.3小项,材料包括:
– 依第14/2024/NĐ-CP号法令所附03号表格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由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有权代表签署;
–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原件;
– 贸易促进组织新任代表处负责人的任命文书、证件,须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办理领事认证
(适用于第28/2018/NĐ-CP号法令第27条第1款a项(经法令14/2024/NĐ-CP第1条第2款a项修改)规定的变更情形);
–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设立登记证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经外国贸易促进组织设立或经营登记地主管机关确认。
上述证件须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办理领事认证(适用于第28/2018/NĐ-CP号法令第27条第1款d项、đ项、e项规定的变更情形)。
由此可见,外国贸易促进组织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须包括: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原件、新任代表处负责人的任命文书、证件,以及设立登记证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14/2024/NĐ-CP号法令自2024年3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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