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果树收入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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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关于纳税人的规定如下: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从事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本法规定的应税收入的组织(以下称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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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

– 依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以下称外国企业),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 依《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 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事业单位;

– 有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2) 有本法第3条规定的应税收入的企业,须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就在越南境内和境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收入和与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相关的在境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与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无关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3) 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通过其在越南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经营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油田、气田、矿山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建筑工地、建设、安装、组装工程;

– 服务提供机构,包括通过雇员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 在越南的代表,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代表,或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代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关于纳税期间的规定如下:

“1.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按公历年或财政年度确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按每次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适用于本法第2条第2款c点和d点规定的外国企业。”

合作社果树收入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4条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如下:

– 合作社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农水产品加工、制盐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制盐的合作社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农水产品加工的企业的收入;海上捕捞活动的收入。

– 直接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服务的收入。

– 科研和技术开发合同、试生产产品、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所得的收入。

– 年平均职工中残疾人、戒毒后人员、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AIDS)感染者占30%以上,且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从事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从事金融、房地产经营的企业除外。

– 专门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处境特别困难儿童、社会丑恶现象受害者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收入。

– 与国内企业出资、合资、联营,按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收入。

– 在越南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及其他社会活动收到的赞助款。

据此,合作社的果树收入属于免税情形,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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