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代理何时才能为货主的进出口货物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
法律依据:第12/2015/TT-BTC号通知第5条(经第22/2019/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款修订)关于报关代理的规定:
报关代理
1. 报关代理是指满足《海关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与拥有进出口货物的人(以下简称货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替货主履行《海关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报关人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2. 报关代理(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依法授权的人)必须与货主签订代理合同。取得报关代理人员代码的人员根据与货主签订的代理合同进行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报关代理仅在发生违反海关法律行为、需要确定各方责任时,才向海关机关出示代理合同。报关代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授权的人,在履行《海关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时,负责在报关单及海关材料所附单证上签字、盖章。
3. 报关代理只有在货主按照本通知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向海关机关通报了可代表货主为货主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代理名单之后,才能为货主的进出口货物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
因此,报关代理只有在货主已向海关机关通报可代表货主为货主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代理名单之后,才能为货主的进出口货物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具体按照本通知第14条第6款的规定执行。
发生报关代理合同时,货主在哪些情形下无需向海关机关通报可代表其办理手续的报关代理名单?
根据第12/2015/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6款(经第22/2019/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0款补充)的规定:
发生报关代理合同时,货主应在报关代理为进出口货物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之前,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通报可代表货主为进出口货物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代理名单;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依照邮政、海关法律规定,通过邮政、快递服务为进出口货物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
(2) 无税号的组织、个人的进出口货物;
(3) 越南境内组织、个人寄送给境外组织、个人的礼品、赠品;
+ 越南境内外交代表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货物;
+ 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援助物资;未付款的样品货物;
+ 入境人员随运单托运的个人行李,以及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超过免税标准的物品。
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海关监管时须遵循哪些原则?
对照2014年《海关法》第16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海关监管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 货物、运输工具必须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检查、监管;须按规定路线、在规定时间内经口岸或其他规定地点运输。
– 海关检查、监管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以保障海关国家管理的有效性、效率,并便利进出口、出入境、过境活动。
– 货物在完成海关手续后方予放行,运输工具在完成海关手续后方准出入境。
– 海关手续必须公开、迅速、便利,并严格依法办理。
– 人员配置、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满足进出口、出入境、过境活动的要求。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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