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申办手续是怎样的?
1.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申办手续是怎样的?
2024年3月5日,工贸部颁布469/QD-BCT号决定,公布14/2024/ND-CP号法令规定的贸易促进领域新颁布、废止的行政手续。
据此,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行政手续按如下顺序实施:
(1)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向代表处预定总部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工贸厅(发证机关)报送01套许可证申办材料。
(2) 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天内,发证机关审查,并按14/2024/ND-CP号法令附录第02号表式向外国贸易促进组织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发证机关须书面答复并明确理由。
依14/2024/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e项修改的28/2018/ND-CP号法令第26条第8款规定须征求公安部、国防部意见的,解决期限为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40天。
注: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有效期为05年,但不超过外国贸易促进组织设立许可证或同等文件剩余有效期(如该组织设立地法律对设立许可证规定有有效期)。
因此,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按上述手续申办,将在以下期限内获颁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 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天,
– 须征求公安部、国防部意见的情形,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40天。
2. 按新规定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办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依14/2024/ND-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a项、第2条第3款修改的28/2018/ND-CP号法令第26条第2款,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办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 按14/2024/ND-CP号法令附录第01号表式,由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有权代表签署的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办文书;
– 外国有权国家机关允许贸易促进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文书,或证明该组织有权在境外设立代表处的文件、材料(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领事认证);
– 设立许可证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领事认证);
–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章程或运营规章的复印件(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领事认证);
– 在越南的代表处拟制章程或运营规章(译成越南语);
– 外国贸易促进组织最近01年经营活动报告(译成越南语);
– 任命文书和负责人履历、在越南的代表处人员履历(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领事认证)。
因此,按新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申办材料不要求代表处总部地点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的无需认证复印件,而只需上述内容。
3. 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办材料的提交方式有哪些?
依14/2024/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b项、第2条第1款a项修改的28/2018/ND-CP号法令第26条第3款,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可选择以下提交方式之一:
– 直接在省、直辖市工贸厅总部提交。提交人须持该组织的介绍信或授权书(译成越南语,并依越南法律领事认证)。
– 通过邮政服务系统提交。
–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省级行政手续办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材料构成部分。
因此,按新规定,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可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提交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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