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个体工商户户主须在何期限内通知企业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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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户主时向企业注册机关通知的期限,规定于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0条第1款:

“个体工商户注册内容变更登记
1. 户主负责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注册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证书内容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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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户主时,须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注册机关通知。

一、变更户主通知材料包括哪些文件?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0条第3款,变更户主通知材料包括:

  • (1)由原户主和新户主共同签署的变更户主通知;因继承变更户主的,由新户主签署;
  • (2)出售个体工商户的,出售合同或证明出售完成的文件;赠与个体工商户的,赠与合同;因继承变更户主的,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确认文件的复印件;
  • (3)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会议关于变更户主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 (4)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授权一名成员担任户主的书面授权复印件。

注意:个体工商户出售、赠与、继承后,仍须对移交日前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买方、受赠人、继承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未按期通知是否会被处罚?

个体工商户变更户主但未按期向企业注册机关通知的行政处罚,规定于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62条第1款d项、第3款b项(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

“个体工商户注册方面的违法行为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a)个人、家庭成员登记超过一个个体工商户;
b)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而设立;
c)依法须登记而未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d)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未向乡级企业注册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证书内容变更登记。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
a)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或注册内容变更材料申报不真实、不准确。违反税法的,按税收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b)乡级企业注册机关要求暂停后,继续经营附条件经营行业。
3. 补救措施:
a)对本条第1款c项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b)对本条第1款d项的违法行为,在未登记的情形下,责令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证书内容变更登记。”

根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本法令规定的罚款适用于组织(第28条第2款c项、第38条第2款a项和b项、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的罚款适用于个人除外)。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为对组织罚款的二分之一。

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户主但未按期向企业注册机关通知的,可能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

同时,个体工商户还被责令在未登记的情形下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证书内容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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