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可以在注册执业的省、直辖市之外设立分所吗?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依据《2006年律师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如下: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
1.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可以在注册执业的中央直辖省、直辖市之内和之外设立分所。
2. 分所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附属单位。分所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授权履行职责,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设立许可证中载明的执业领域。
3.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应对分所的活动承担责任。
4.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须向司法部报送分所设立材料。自收到齐全材料和费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部审议颁发分所设立许可证;拒绝的,须书面通知。
5. 分所设立材料包括:
a)设立分所申请书;
b)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c)授权律师担任分所负责人的授权书;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可以在注册执业的中央直辖省、直辖市之内和之外设立分所。
因此,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公司注册执业的省、直辖市之外设立分所。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执业登记材料包括哪些文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执业登记材料,依据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第37条第1款规定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执业登记手续
1. 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登记材料包括:
a)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执业登记申请书;
b)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c)证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住所的文件。
2. 自收到合法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司法厅向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颁发执业登记证;拒绝的,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据此,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执业登记材料包括:
(1)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执业登记申请书;
(2)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3)证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所住所的文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未在多长时间内登记执业会被吊销设立许可证?
分所设立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形,依据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第40条第1款(经第137/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9款修改)规定如下:
分所、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的吊销
1. 分所、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证在下列情形下被吊销:
a)自行终止在越南的活动;
b)被处以剥夺设立许可证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违法处理法律的规定;
c)自取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登记税号;
d)在已登记住所连续6个月未开展活动,依法暂停活动的情形除外;
đ)自取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60日后仍未登记执业;
e)自依法暂停活动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恢复活动,或未报告继续暂停活动;
g)设立分所、在越南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在国外已不再开展活动;
h)分所负责人、外国律师事务所所长不再符合《律师法》第74条规定的执业条件;未获准延长在越南的律师执业许可证,或许可证载明的执业期限届满而未办理延期手续;
i)不再符合《律师法》第68条规定的条件。”
……
据此,如自取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60日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仍未登记执业,其分所设立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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