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在由其他类型企业转制的情况下,不一定需要有发起股东——此时公司章程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发起股东须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发起股东名册上签字(《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第120条)。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发起股东的情形
当股份有限公司由其他类型企业转制(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不一定需要有发起股东。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须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非发起股东的签字。
二、发起股东至少须持有多少普通股?
《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
“发起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名册上签字的股东。”
因此,发起股东须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发起股东名册上签字。此外,自公司获发企业注册证书之日起前3年内,发起股东可自由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发起股东;向非发起股东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第120条)。
三、股东能否抽回以普通股形式出资的资本?
不能。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已以普通股形式出资的资本,股东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企业类型转换及发起股东股份转让,须遵守《2020年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及时办理企业注册内容变更登记。如需咨询,请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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