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没有发起股东?公司章程须由谁签字?

评价这篇文章

股份有限公司在由其他类型企业转制的情况下,不一定需要有发起股东——此时公司章程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发起股东须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发起股东名册上签字(《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第120条)。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发起股东的情形

当股份有限公司由其他类型企业转制(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不一定需要有发起股东。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须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非发起股东的签字。

相关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如企业需要审查公司治理权限、决议、章程或内部争议风险,ANT Legal 可协助评估文件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方向。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二、发起股东至少须持有多少普通股?

《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

“发起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名册上签字的股东。”

因此,发起股东须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发起股东名册上签字。此外,自公司获发企业注册证书之日起前3年内,发起股东可自由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发起股东;向非发起股东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第120条)。

三、股东能否抽回以普通股形式出资的资本?

不能。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已以普通股形式出资的资本,股东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企业类型转换及发起股东股份转让,须遵守《2020年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及时办理企业注册内容变更登记。如需咨询,请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转制、股份转让提供咨询,并起草公司章程。

如需快速咨询,可拨打0966.475.966联系律师。

相关文章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