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的,须经其余普通合伙人同意(《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第3款)。同时,普通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与公司相同的行业谋私利(第180条第2款)。
1. 何时可以转让出资份额?
《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第3款:
“3. 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余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
该规定源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intuitu personae)——成员资格与各成员的信誉、无限责任紧密相连,因此成员变更须经其余成员同意。
2. 对普通合伙人的其他限制
《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
– 不得担任企业主;不得担任其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除非经其余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第1款);
– 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业谋私利,或为其他组织、个人的利益服务(第2款)。
因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公司名义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业——但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相同行业谋私利。
3. 经营活动所得资产归谁所有?
《2020年企业法》第179条:
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已将所有权转移给公司的出资资产;以公司名义形成的资产;普通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的资产,以及普通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的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资产。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转让出资份额时,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取得其余普通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如需咨询,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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