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广告企业在哪些情形下不予颁发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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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自2026年2月15日起,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依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依据第342/2025/NĐ-CP号法令第23条)。因此,不予许可的情形依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4条确定,不再适用已失效的第181/2013/NĐ-CP号法令的旧规定。

现行法律框架

2012年《广告法》经第75/2025/QH15号法修改(2026年1月1日施行)。第342/2025/NĐ-CP号法令(2026年2月15日施行)取代第181/2013/NĐ-CP号法令和第11/2019/NĐ-CP号法令。在第23条中,第342/2025/NĐ-CP号法令将外国广告企业设立代表处的全部许可事项引向第07/2016/NĐ-CP号法令关于《商法》中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的一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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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后果:现行许可机关为代表处所在地省、市工贸厅(旧机制下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不再是许可机关),材料和程序依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11条执行。

不予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四种情形

依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4条,许可机关对外国贸易商——包括外国广告企业——在下列情形下不予颁发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1. 不符合设立代表处的条件。条件规定于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核心要求是外国贸易商已依所在国法律合法成立、登记经营,且自成立或登记之日起已经营至少1年。成立不足1年的新设广告企业不符合条件。

2. 在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申请许可。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曾依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44条被吊销的(如因未经营、严重违法),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新申请将被拒绝。

3. 因国防、安全原因受限的设立。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安全、社会道德和公众健康原因,依法限制设立代表处的情形。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开放性”条款,涵盖其他相关专门法律文件中的限制。

注意:拒绝许可时,许可机关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过渡规定

2026年2月15日前依据第181/2013/NĐ-CP号法令颁发的许可证继续适用,直至依法被取代或撤销。正在办理中的材料,按受理材料时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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