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暂时释放押金?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旅游服务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临时释放押金?

第 168/2017/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了旅游服务企业的押金,具体规定如下:

存款的管理和使用

1.旅游者死亡、发生事故、不幸或者生命受到伤害,需要带回居住地或者接受紧急救治,经营者无法及时安排资金处理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许可机构提出临时解除押金的申请。旅游服务许可机构自收到企业请求之日起48小时内,应当考虑并请求银行允许企业扣划存款账户使用或者拒绝。

因此,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死亡、发生事故、不幸或者生命受到伤害,需要送回居住地或者接受紧急救治,又无法安排资金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暂时释放押金。

旅游服务企业需要多长时间补充已使用的押金金额?

第 168/2017/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了补充已用押金金额的期限,具体如下:

存款的管理和使用

2.自存款账户提取款项之日起30日内,旅游服务企业负责补充已使用的存款金额,以保证本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存款水平。企业不遵守规定的,银行向发证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依法采取措施。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书面退押金申请:

a) 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书面通知,企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变更存款银行的情况;

b) 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后退还押金的文件。

因此,根据规定,旅游服务企业必须自存款账户提取资金之日起30天内补充已使用的存款金额。

旅行社未补足已使用押金金额的罚款是多少?

根据第 45/2019/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11 款 b 点的规定如下:

违反旅游服务业务规定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6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遵守旅游服务业务押金规定;

b) 未按规定补充已使用的押金金额;

c) 使用负责人 旅游服务业务不符合规定条件。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70,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按照规定办理旅行服务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b) 经营不属于旅行服务营业执照行动中规定的旅行服务业务范围的旅行服务业务。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80,000,000 越南盾以上至 9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a) 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旅行服务营业执照开展业务;

b) 使用其他企业的旅行服务营业执照与拥有旅行服务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展业务;

同时,根据第45/2019/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规定:

旅游部门的罚款级别和罚款权限

2。本令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罚款,适用于个人。本令第七条规定的罚款适用于组织。

3。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的罚款是对个人罚款的2倍。

因此,根据规定,如果旅游服务企业未完全补充已使用的存款金额,则可能会受到60,000,000越南盾至70,000,000越南盾的行政罚款。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