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少数民族劳动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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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困难地区设立和经营的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期限优惠?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4条(《2020年投资法》(经第57/2024/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75条第4款b点)关于免税、减税期限优惠的规定如下:

– 企业实施本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a点规定的新投资项目的所得,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其后减按应纳税额50%征税最长不超过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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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投资法》(经第57/2024/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投资项目,由政府总理决定适用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其后减按应纳税额50%征税最长不超过13年。

– 企业实施本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的所得,以及在工业园区(法律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便利地区的工业园区除外)实施新投资项目的企业的所得,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后减按应纳税额50%征税最长不超过4年。

– 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企业新投资项目所得的免税、减税期限,自投资项目首次取得应税收入的年度起算;自项目首次取得营业收入起3年内无应税收入的,免税、减税期限自第4年起算。本法第13条第1款c点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的免税、减税期限,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证书之日起算。

– 企业对属于本法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地区的正在经营的投资项目进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革新生产技术(扩大投资),符合本款三项标准之一的,可选择在剩余期限内按正在经营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如有),或对扩大投资增加的所得免税、减税。本款规定的扩大投资增加所得的免税、减税期限,与同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地区、领域新投资项目适用的免税、减税期限相同。

本款规定的扩大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方可享受优惠:

+ 扩大投资项目完成投入运营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对属于本法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的扩大投资项目最低达到200亿越南盾,对在法律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特别困难地区实施的扩大投资项目最低达到100亿越南盾;

+ 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最低达到投资前固定资产原值总数的20%;

+ 增加的设计产能最低达到投资前设计产能的20%。

正在经营的企业有属于本法税收优惠领域、地区的扩大投资,但不符合本款三项标准之一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正在经营的项目适用税收优惠(如有)。

企业按扩大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扩大投资增加的所得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扩大投资活动的所得按新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总数的比例确定。

本款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自投资项目完成投入生产经营的年度起算。

本款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因合并、收购正在经营的企业或投资项目而产生的扩大投资。政府对本条作出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

据此,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设立和经营的公司,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后减按应纳税额50%征税最长不超过4年。

使用少数民族劳动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5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形的规定如下:

“1. 使用较多女性劳动者的生产、建筑、运输企业,按为女性劳动者增加的支出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使用较多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企业,按为少数民族劳动者增加的支出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3. 向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组织、个人转让优先转让领域技术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所得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减征50%。

政府对本条作出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

据此,企业使用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8条关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规定如下:

(1) 本法第13、14、15、16、17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实行会计、发票、凭证制度并按申报纳税的企业。

本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新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适用于分立、分离、合并、兼并、企业形式转换、所有权转换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企业须将本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按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

(3) 第10条第2款规定的20%税率及本法第4条第1款和第4款、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

– 出资转让、出资权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本法第13条规定的社会住房除外);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探开采权转让所得;在越南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 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稀缺资源的勘探、开采活动所得及矿产开采活动所得;

– 按《特别消费税法》规定属于特别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服务经营所得;

–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在同一期间,如企业对同一笔所得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优惠。

因此,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包括上述已列条件。

据此,企业使用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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