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披露义务如何规定?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5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第295条 信息披露义务
1. 上市公司有义务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股东和投资公众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定期和临时信息。上市公司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影响股东和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按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确保股东和投资公众公平获取。信息披露语言须清晰、易懂,避免误导股东和投资公众。”
据此,上市公司有义务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股东和投资公众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定期和临时信息。上市公司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影响股东和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信息。
2. 设立投资部门需要披露信息吗?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须披露信息的情况包括:
- 披露公司管理组织模式和经营信息;
- 披露公司治理信息;
- 披露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的收入信息。
每种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6条关于公司管理组织模式和经营信息报告和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决定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管理组织模式和经营变更的信息。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7条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报告和披露的规定:
- 上市公司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治理情况,并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有义务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每6个月报告和披露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8条关于披露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收入信息的规定:
每位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须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投资部门并未改变公司的管理组织模式,因此贵公司设立投资部门不属于须披露信息的情形,无须强制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3. 信息披露如何组织?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300条关于组织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300条 组织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须按《证券法》及指引文件制定并颁布公司信息披露规章。
2. 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信息披露人负有以下责任:
a)按法律和公司章程向投资公众披露公司信息;
b)公开姓名、工作电话,方便股东联系。”
据此,上市公司须按《证券法》及指引文件制定并颁布公司信息披露规章。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信息披露人负有以下责任:
- 按法律和公司章程向投资公众披露公司信息;
- 公开姓名、工作电话,方便股东联系。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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