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设立投资部门是否需要披露信息?

评价这篇文章

1. 信息披露义务如何规定?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5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第295条 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如企业需要审查公司治理权限、决议、章程或内部争议风险,ANT Legal 可协助评估文件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方向。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1. 上市公司有义务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股东和投资公众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定期和临时信息。上市公司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影响股东和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按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确保股东和投资公众公平获取。信息披露语言须清晰、易懂,避免误导股东和投资公众。”

据此,上市公司有义务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股东和投资公众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定期和临时信息。上市公司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影响股东和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信息。

2. 设立投资部门需要披露信息吗?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须披露信息的情况包括:

  • 披露公司管理组织模式和经营信息;
  • 披露公司治理信息;
  • 披露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的收入信息。

每种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6条关于公司管理组织模式和经营信息报告和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决定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管理组织模式和经营变更的信息。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7条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报告和披露的规定:

  • 上市公司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治理情况,并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有义务按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每6个月报告和披露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98条关于披露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收入信息的规定:

每位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须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投资部门并未改变公司的管理组织模式,因此贵公司设立投资部门不属于须披露信息的情形,无须强制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3. 信息披露如何组织?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300条关于组织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300条 组织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须按《证券法》及指引文件制定并颁布公司信息披露规章。

2. 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信息披露人负有以下责任:

a)按法律和公司章程向投资公众披露公司信息;

b)公开姓名、工作电话,方便股东联系。”

据此,上市公司须按《证券法》及指引文件制定并颁布公司信息披露规章。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信息披露人负有以下责任:

  • 按法律和公司章程向投资公众披露公司信息;
  • 公开姓名、工作电话,方便股东联系。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与并购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已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齐。
  • 对适用条件、顺序、期限或管辖机关理解不准确。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即签署、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具体情况、核查材料、确定适用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您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进行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可拨打0966.475.966联系律师。

相关文章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