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限制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国家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义务和限制?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义务?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90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分支机构的义务如下:

– 遵守第1、2、4、5、6、7、8、9、10和12条规定的义务

– 依照本法、证券投资基金章程、与投资委托客户签订的合同、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管理证券投资组合。

– 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证券投资基金章程以及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确定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资产时,必须将全部委托资产存管,保证每个委托客户独立、分开的原则,将委托资产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分开。证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限制?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91条,对在越南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的限制规定如下:

– 不得就其投资所实现的收入或利润水平向客户作出评论或保证,或确保客户不会遭受损失,但投资固定资产的情况除外

– 不得披露有关客户的信息,除非经客户同意或主管当局要求。

– 不得做出误导客户和投资者有关证券价格的行为。

– 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的创始股东、出资成员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或出资,但创始股东、设立公司时的出资成员之间转让的情况除外。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必须开展业务活动并提供证券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义或让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您的名义开展业务或提供证券服务。

– 证券公司不得出资在越南设立、购买股份或出资其他证券公司,但下列情况除外:

+ 购买进行合并或并购进口;

+ 购买拥有或与相关人员(如有)一起购买拥有不超过 5% 的已登记交易的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出资设立、购买越南其他 0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但以下情况除外:

+ 购买进行合并或合并;

+ 购买拥有或共同持有关联人(如有)持有上市登记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不超过5%。

3.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国家证监会批准决定?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活动必须经国家证监会批准:

《第八十七条 活动必须经国家证监会批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取得国家证监会的书面批准》国家证监会在开展下列活动之前:

a) 暂停营业,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营业的除外;

b)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

c) 境外间接投资;

d) 境内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关闭;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改变分行的业务运作;设立和关闭交易办事处;

dd) 变更分支机构、代表处、交易办事处的名称和地点;

e) 提供本法第 86 条第 1 款 b 点规定的服务。

2.外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暂时停止营业的,须经国家证券委员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政府对批准本条规定的活动的条件、文件、命令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因此,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下列活动之前必须获得国家证监会的书面批准:

+暂停营业,但因不可避免的阻力而暂停的情况除外;

+发行和上市境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

+境外间接投资;

+设立、关闭境内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变更;交易;

+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交易机构名称、所在地;

+履行b项规定的业务1、本法第八十六条。

因此,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行为,不需要国家证监会批准。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