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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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众公司?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32条,公众公司受以下监管:

–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公众公司为股份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亿越南盾或以上,并拥有至少10%的股份投票权股份由 100 名以上非主要股东的投资者持有;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功。

– 本条第一项第 a 点规定的股份公司必须提交规定的公众公司登记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公司完成出资并具有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股东结构之日起九十日内。

-自收到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完整、有效的公开发行公司登记资料或者收到股东大会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完成本次发行的,由国家证监会负责确认公众公司登记完成,并在国家证监会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布公众公司名称、业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2。公众公司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经国家证监会确认完成公众公司登记后,公众公司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信托公告法;

+ 根据本法规定,遵守公司治理规定;

+ 根据本法第 61 条规定,在越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集中登记;

+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公众公司,应当自国家证监会确认完成公众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非上市证券交易系统办理股票交易登记。自非上市证券交易系统首次交易之日起2年后,公众公司符合证券上市条件的,有权提出上市注册申请;

+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众公司,必须自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登记交易。

——上市公司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依据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

3. 上市公司在发行或发行股票以筹集额外资金的过程中可以回购自己的股票吗?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如下:

– 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有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回购计划,其中明确规定了回购数量、实施时间、回购价格的确定原则;

+ 有足够的资源从以下来源回购股份:盈余资本、发展投资基金、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属于股权的其他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用于补充注册资本;

+ 有指定证券公司进行交易,但该证券公司是越南证券交易所会员并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况除外;

+ 对于属于有条件商业和投资行业的上市公司,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 不属于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 在下列情况下,股份回购不受本条第 1 款 a、b、c 和 d 点规定的条件的约束:

+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应股东请求回购股份;

+ 按照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的规定回购职工股份、按照发行股份计划回购碎股派息、权益性发行股份;

+ 证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以纠正交易错误或回购碎股。

–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情况下回购自己的股份案例:

+ 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逾期债务;预计回购股份时间距会计年度结束超过6个月的,逾期债务的确定以最近6个月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为准;本条第二款 c 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 正在募集、发行股份以筹集额外资金,但本条第二款 c 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 公司股票正在公开发行,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已进行自报告回购结果之日起 6 个月内或刚刚完成发行或增发股份以增资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份 自本次发行或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回购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应的股份或者根据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回购股份的情况除外法院。经仲裁或通过撮合方式交易回购股份的,公司不得回购下列主体的股份:

+依照本法规定的内部人员及内部人员的关联人;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份所有者;

+依照规定的主要股东

– 公众公司依照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a 点的规定回购自己的股票,必须在回购股份付款完成之日起 10 天内,办理与按公司回购股份面值计算的总价值相对应的注册资本减少程序。

– 公司根据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的规定,从员工手中回购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的员工股票总数,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

+ 公司必须按照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的总额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自本条a项规定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之日起10日内,公司回购的股份面值。

-证券公司、公众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回购后立即出售:

+证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以修复交易错误或回购碎股股;

+ 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利计划、股权发行计划回购碎股;

+ 上市公司应股东要求回购碎股。

– 财政部长对公开回购公司股份进行了详细规定。

因此,公众公司在发行或发行股票以筹集额外资金的过程中不得回购自己的股票,但为纠正交易错误而回购自己的股票或回购碎股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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