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依法与会员会面吗?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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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的规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的规定如下:

–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公司所有个人成员和公司组织成员的授权代表。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董事会成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

+ 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调动额外资本;决定发行债券;

+ 决定公司的投资和发展项目;市场开发、营销和技术转让的解决方案;

+ 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贷款、贷款、资产出售合同和其他合同,其价值占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公布时记录的总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较小比例或价值;

+ 选举、罢免、解聘理事长;决定聘任、解聘、解聘、与董事或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签订和终止合同;

+ 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奖金和其他福利;

+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利润使用和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

+ 决定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架构;

+ 决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 修改和补充公司章程;

+ 重组公司的决定;

+ 决定解散公司或要求公司破产;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因此,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个人和组织的公司成员。成员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

2020年企业法第57条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具体如下:

– 会员委员会根据会员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或根据本法第 4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一名或多名会员的要求召开。如果会员委员会主席在收到会员或会员团体的请求后 15 日内未召集会员委员会会议,则该会员或会员团体应召集会员委员会会议。召开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报销。

– 理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拟定议程、会议文件内容,召集、主持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委员有权以书面形式对会议议程提出补充建议。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个人会员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法定证件号码;组织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定证件号码、组织成员的总部地址;请愿会员或其授权代表的全名、签名;

+ 出资比例、出资证明文件编号及日期;

+ 会议议程中包含的提议内容;

+ 推荐理由。

– 如果提案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并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01 个工作日发送至公司总部,则必须经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批准,并补充董事会会议议程;如果提案在会议开始前提出,则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同意即可通过。

– 董事会会议邀请通知可以通过邀请函、电话、传真、电子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发送给每位董事会成员。会议邀请的内容必须明确注明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 会议议程和文件必须在会议前发送给公司成员。会议所使用的有关修改和补充公司章程、批准公司发展战略、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公司重组或解散等决定的文件,必须不晚于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发送给会员。其他文件的送达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个人会员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法定证件号码;组织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定证件号码、组织成员的总部地址;各请求成员的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数量和日期;

+请求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原因及拟解决的问题;

+预计会议议程;

+各请求成员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签名。

– 如果请求召开会员会会议的内容未达到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内容的,会员会主席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召开会员会会议的情况通知相关会员及会员团体。在其他情况下,会员理事会主席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天内召开会员理事会会议。

-如果会员理事会主席没有按照本条第7款的规定召集会员理事会会议,则其个人必须对给公司及相关公司会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召开成员董事会会议将应成员董事会主席的要求或公司一名或多名成员的要求。召开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报销。邀请参加会员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将发送给每位会员委员会成员。会议邀请的内容必须明确注明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3.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8条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如下: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占注册资本65%或以上时召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如果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召开条件,且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则召开董事会会议按如下方式进行:

+ 第二次会议邀请函必须在第一次会议预定日期起 15 天内发出。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在出席会员人数占注册资本 50% 或以上的情况下召开;

+ 如果第二次理事会会议不符合本条 a 点规定的条件,则必须在第二次会议预定日期起 10 天内发出邀请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员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召开,与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以及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所代表的注册资本金额无关。

– 会员和会员的授权代表必须出席会员委员会会议并在会上投票。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 如果满足本条规定条件的会议未能在预计期限内完成会议议程,则可以延长会议期限,但不得超过自会议召开之日起 30 天。

因此,在你的案例中,公司在只有50%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仍然召开会议,并不能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不考虑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而是根据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也就是说,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中有50%拥有65%或以上的注册资本,则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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