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发送的罢免董事会成员的提案可以纳入年度股东大会吗?

解聘董事会成员是否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38条,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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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大会由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组成,是股份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2.股东大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 批准公司的发展方向;

b) 决定股票的种类及每种种类可发售的股份总数;决定各类股份的年度股息水平;

c) 选举、解聘、解聘董事会和控制人成员;

d) 决定投资或出售价值占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中记录的总资产价值 35% 或以上的资产,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或价值的情况除外其他;

因此,根据规定,解聘董事会成员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按时送达的罢免董事会成员的提案是否可以纳入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议程及内容

股东大会议程及内容东

1。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准备会议议程和内容。

2.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股东团体有权提出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事项。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另一个截止日期,否则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开幕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公司。提案必须载明股东名称、各类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以及拟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3。股东大会召集人拒绝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提案:

a) 提案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送达;

b) 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

c)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ty.

4。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采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议,并将其纳入会议议程和内容,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纳入会议议程和内容。

由此可见,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股东团体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必须  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开业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公司,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另一个截止日期。

因此,客户需要检查以下问题:

–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与法律规定不同的提交股东大会议程提案的期限?

– 提出请求书的股东群体是否属于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的股东或者股东群体。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这一问题,并且可以确定有权提出请求的股东群体,则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以“该请求书的送达不符合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拒绝驳回罢免董事会成员的请求。

注: 股东大会召集人有义务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02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拒绝请求。

股东大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聘董事会成员?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60条规定,董事会成员的解聘、解聘、更换和增补:

董事会成员的解聘、解聘、更换和增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可以解聘董事会成员:

a)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b)有辞职信并被接受;

c)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2.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况下解聘董事会成员:

a) 连续六个月不参加董事会活动,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b)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3.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决定更换董事会成员;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解聘或者开除董事会成员。

因此,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聘董事会成员:

– 连续六个月不参加董事会活动,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此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解聘除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的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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