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中关于商业边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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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纪 是2005年商法涵盖的四项商业中介活动之一。这项活动是如何进行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义务?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详细分享了有关商业经纪的法律规定。 

CSPL:2005 年商法第 150、151、152、153 条

1。商业经纪人

商业经纪人是指交易者作为中介人(称为经纪人),为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经纪人),谈判签订买卖商品和服务合同,并按照经纪合同享有报酬的商业活动。

2。商业经纪人的义务

根据2005年商法第151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商业经纪人有以下义务:

-保存指定进行经纪业务的货物和文件样本,并在完成经纪业务后必须将其返还给经纪方。经纪。

– 不披露或提供损害经纪方利益的信息。

– 对经纪方的法律地位负责,但不对其偿付能力负责;

– 不参与经纪方之间合同的履行,除非得到经纪方授权。世界。

3。被经纪方的义务

根据2005年商法第152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被经纪方有以下义务:

-提供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必要信息、文件和手段。

-支付经纪报酬和合理费用经纪人。

4。收取经纪报酬的权利

– 根据2005年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收取经纪报酬的权利自经纪双方签订合同时产生。

– 没有约定的,经纪报酬水平按照该类服务在类似的提供方式和提供时间条件下的价格确定。响应、地域市场、支付方式以及影响服务价格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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