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商业登记第 01 号法令的法令何时出台? 01号令有多少个指导性文件?
替代法令已经出台:2025年6月30日,政府颁布168/2025/NĐ-CP号《关于商业登记的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24条第1款),替代2021年1月4日政府关于商业登记的01/2021/NĐ-CP号法令以及122/2020/NĐ-CP号法令(第124条第2款)。
关于旧01/2021/NĐ-CP号法令的直接指导性文件,历史上共有两个:
+ 计划投资部部长颁布的01/2021/TT-BKHDT号通知《关于商业登记的指引》;
+ 02/2023/TT-BKHDT号通知(修订01/2021/TT-BKHDT号通知)。
注意:随着01/2021/NĐ-CP号法令失效,其配套指导文件的适用亦相应变化。办理现行商业登记手续应以168/2025/NĐ-CP号法令及现行有效指引为准,个案请核对最新文本。
授权进行商业登记程序应符合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12条的规定,商业登记申请的签署人可以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商业登记手续:
– 如授权个人办理商业登记手续,须附有商业登记材料,并附有该个人办理商业登记相关手续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文件无需经过公证或认证。
– 委托机构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时,除商业登记材料外,还须附有与办理商业登记相关手续的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副本、该机构向直接办理商业登记相关手续的个人的介绍信或任务分工文件。
– 如果授权公共邮政服务提供商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则邮政工作人员在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表副本(按公共邮政服务提供商发出的表格),并由邮政工作人员和授权签署商业登记请求的人签名确认。
– 如果授权公共邮政服务以外的邮政服务提供商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则应按照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授权。
新法令新增要求(第12条第5款):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须进行电子身份认证方可获发商业登记;电子认证中断的,授权人在获发登记后补做认证。
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指导的业务线记录如下?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业务线记录指南如下:
– 注册设立企业、宣布增加或变更业务范围、或要求换发商业登记证时,企业创始人或企业选择越南经济产业体系中的第四级经济行业,在商业登记申请中记录业务范围。商业登记机构在国家商业登记数据库中指导、比较和记录企业的业务范围。
– 第四级经济行业的具体内容按现行越南经济产业体系执行。
– 法律文件规定有条件投资的行业,按该法律文件规定的行业记录。
– 未纳入越南经济产业体系但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行业,按这些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行业记录。
– 未纳入越南经济产业体系且未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规范的行业,如果不属于禁止投资的行业,经营登记机关可将其记录在国家商业登记数据库中,同时通知财政部研究补充。
– 如需记录比四级行业更详细的业务范围,企业先选定四级行业,再在其下记录详细信息,但须确保详细业务范围与所选四级行业一致。
– 国家对有条件投资行业、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的管理属于专门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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