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以公司名义经营所得的资产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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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的资产——以及普通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的资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资产(《2020年企业法》第179条)。

1. 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哪些?

《2020年企业法》第179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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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条 合伙企业的资产

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

1. 已将所有权转移给公司的出资资产;

2. 以公司名义形成的资产;

3. 普通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的资产,以及普通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的资产;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资产。”

2. 为什么两种情形都归公司所有?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得利益自然归公司所有。普通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非为谋私利的个人经营——该行为被第180条第2款禁止)的,经营成果本质上仍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所得资产也归公司所有。

3. 与被禁止的谋私利经营行为的区分

须区分:普通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所得资产归公司)与以个人名义经营与公司相同行业谋私利——后者被《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第2款禁止。违反的,普通合伙人须对公司及其他成员承担责任。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资产争议,合伙企业应在章程中明确以公司名义的权限、收入资产确认机制及普通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如需咨询,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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