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优先股息股份的股东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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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息股份是指股息高于普通股股息或按年度稳定水平支付股息的股份(《2020年企业法》第117条第1款)。持有该类股份的股东无表决权,不得参加股东大会,除非决议对其权利义务作出不利变更(第117条第3款、第148条第6款)。有权购买人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定。

1. 什么是优先股息股份?

《2020年企业法》第11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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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股息股份是指股息高于普通股股息或按年度稳定水平支付股息的股份。年度股息包括固定股息和红利股息。固定股息不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成果。固定股息的具体水平及红利股息的确定方式在优先股息股份的股票上明确记载。”

优先股息股份股东按股票记载的水平获得股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偿全部债务及赎回优先股后,按所有权比例获得剩余资产,并享有普通股东的其他权利——除第117条第3款限制的权利外。

2. 是否有表决权、能否参加股东大会?

没有,除一种特殊情形外。《2020年企业法》第117条第3款规定,优先股息股份股东无表决权,不得参加股东大会,不得提名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除第148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

《2020年企业法》第148条第6款:

股东大会关于不利变更优先股息股份股东权利义务内容的决议,仅在获得参会的同类优先股股东所持该类优先股总数75%以上赞成(书面征求意见时以同等比例书面赞成)时方可通过。

3. 谁决定优先股息股份的有权购买人?

《2020年企业法》第114条第3款:

“优先股息股份、可赎回优先股及其他优先股的有权购买人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决定。”

注意:优先股可依股东大会决议转换为普通股,但普通股不得转换为优先股(第114条第5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优先股息股份常用于向追求稳定收益而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融资。设计发行方案时,公司应在股票与章程中明确固定股息水平及红利股息确定方式,避免争议。如需发行方案咨询,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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