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在越南从事商业经营的外国贸易商代表机构业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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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程序如何?

1。在越南进行商业经营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权利和义务如何?

关于在越南进行商业经营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权利,2005 年商法第 17 条规定如下:

– 按照办事处设立许可证代表处规定的目的、范围和期限进行经营。

– 租用总部,租用、购买代表处运作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 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招募越南人和外国工人在代表处工作。

– 在获准在越南经营的银行以外币来源的越南盾开立外币账户,并且该账户只能用于代表处的活动。

– 盖有姓名印章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义务,《2005 年贸易法》第 18 条规定如下:

– 不得在越南开展直接盈利活动越南。

– 仅在本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贸易促进活动。

– 不得签订、修改或补充外国贸易商已签署的合同,除非代表处负责人有授权书。外国商人的合法权利或本法第十七条第 2、3 和 4 款规定的情况。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费用、收费并履行其他财务义务。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报告代表处的活动。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终止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业务的案例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5 条关于终止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业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 应外国贸易商的要求。

– 当外国贸易商根据该贸易商成立或注册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终止其业务时。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或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经营期限届满,外商未要求延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或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营业期限届满,未经许可机构批准延长。

– 依照本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吊销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或者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

– 外国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不再符合本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3. 终止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运作程序是什么?

关于文件,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6条关于终止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业务的文件,具体如下:

– 01套文件,包括:

+ 根据工业贸易部的表格,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通知,但本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许可机构不延长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或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文件副本(对于本令第35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或吊销许可机构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或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决定副本(对于本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

+ 债权人和未清债务清单,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会保险缴纳债务;

+ 员工名单及其当前相应福利;

+ 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原件。

– 外国贸易商和终止经营的代表处或分公司负责人共同对代表处或分公司终止经营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代表处终止在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直辖市或地理区域内的经营,以便代表处或分公司总部搬迁。代表处到另一个省、集中管理的城市或另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地理区域时,代表处终止档案仅包括本条第 a 点和第 dd 点规定的文件。

关于程序,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7 条关于解决代表处业务代表和分支机构终止的命令和程序:如下: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适用)向发证机构提交终止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运营的文件。

– 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03 个工作日内,发证机构将检查并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如果文件不完整且有效。在申请处理过程中,最多可提出一次额外文件请求。

–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内,发证机构负责在其电子信息页面上宣布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业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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