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信贷机构的资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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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机构被宣告破产后,其资产按《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管理、清算和分配,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替代《2014年破产法》)。注意,正确的术语是“资产”而非”遗产”——”遗产”是继承法的术语,不用于破产程序。

一、谁有权、有义务提交对信贷机构适用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72条第1款,在越南国家银行发出终止特别控制的文件,或不适用/终止适用偿债能力恢复措施而信贷机构仍丧失偿债能力后,有权、有义务提交申请要求适用破产程序的主体包括:本法第38条第1、3、4款规定的机关、组织、个人(债权人、劳动者、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信贷机构有义务提交申请——信贷机构未提交申请的,越南国家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对该信贷机构适用破产程序。这是信贷机构与普通企业相比的特殊之处,因为信贷机构受国家银行的特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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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信贷机构适用破产程序的申请何时被受理?

在越南国家银行已发出终止特别控制的文件,或不适用/终止适用偿债能力恢复措施而信贷机构仍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受理申请(第72条第2款)。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法官须作出对信贷机构适用破产程序的决定(第72条第3款)。

三、破产信贷机构的资产如何分配?

信贷机构须按信贷机构法律规定偿还特别贷款,然后再分配资产(第72条第5款)。资产价值的分配按第72条第6款的顺序执行:破产费用;工资债务、离职补助、劳动者的社保、医保及按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的其他权益;存款及按存款保险法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应支付给破产信贷机构存款人的款项;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应支付给债权人名单中债权人的无担保债务;因担保资产价值不足清偿而未清偿的担保债务。剩余部分(如有)按信贷机构类型归成员、所有人、股东所有。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从总体层面理解法律问题。《2025年恢复、破产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此日期前产生的案件适用过渡规定。如需咨询,读者应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对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在破产程序中用”遗产”一词替代”资产”。
  • 适用已失效的《2014年破产法》。
  • 忽略国家银行和存款保险的作用。
  • 分配资产时未遵守清偿优先顺序。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就信贷机构破产程序提供咨询,按《2025年恢复、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存款人和劳动者的权益。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0966.475.966联系本所律师。

常见问题

信贷机构被宣告破产后,资产按何种顺序分配?
根据《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72条第6款:破产费用;工资债务、离职补助、劳动者的社保、医保;存款及存款保险机构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款项;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无担保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担保债务;剩余部分归成员、所有人、股东所有。

谁有义务提交对信贷机构适用破产程序的申请?
信贷机构有义务提交申请;信贷机构未提交申请的,越南国家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对该信贷机构适用破产程序(《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72条第1款)。

破产信贷机构的”遗产”是否像继承遗产一样分配?
不是。”遗产”是继承法的术语;破产程序中须使用”资产”一词,按《2025年恢复、破产法》管理、清算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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