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破产程序现依《恢复、破产法》(2025年)进行(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替代2014年《破产法》)。企业自债务到期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清偿的,视为丧失清偿能力(第5条第2款)。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申请书提交至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 《恢复、破产法》(2025年)(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文件(如有)。
开启破产程序的条件
- 企业丧失清偿能力:自债务到期之日起满6个月仍无法清偿;
- 区别于“有丧失清偿能力风险”: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或已到期但不足6个月且有依据不能清偿——此种情形适用恢复程序;
- 管辖权:区域人民法院(行政区划调整后已无县级法院)。
谁可以提交申请?
- 有权申请:无担保债权人、部分有担保债权人;劳动者、工会(自应付工资之日起满6个月企业仍未支付时);股东/股东团体;合作社成员;
- 有义务申请: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理事会;个人独资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关在法定情形下有权/有义务申请。
程序流程
- 提交申请至区域人民法院,附证明丧失清偿能力的文件;缴纳费用、预交破产费用;
- 受理:院长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官;企业有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
- 开启破产程序:法官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 恢复经营(如有可能):制定恢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 无法恢复时宣告破产;按第46条顺序分配财产;
- 简易程序适用于小微企业或已无财产的企业。
财产分配顺序(第46条)
破产费用→工资债务→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债务→离职补助及其他劳动者权益→为恢复经营产生的债务→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无担保债务。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如财产不足,按比例清偿。
常见风险
- 负有申请义务的管理人员未申请的,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在程序开启前转移财产——法院作出开启破产程序决定之日前6个月内(关联方为18个月内)实施的交易可能被宣告无效(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49条);
- 将已失效的2014年《破产法》3个月标准与现行法律6个月标准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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