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有限责任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公司成员/所有人仅以其已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的本质。宣告破产的决定不会给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增设偿债义务。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66条关于”财产义务不免除”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承担无限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
- 《恢复、破产法》(2025年)(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46条(财产分配顺序)、第66条(宣告破产后的财产义务);
- 《企业法》(2020年)——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制度。
各主体的责任范围
-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以已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分离的除外;
- 个人独资企业主、普通合伙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宣告破产不免除其对未获清偿债权人的剩余财产义务(第66条);
- 企业管理人员:负有申请义务而未申请开启破产程序并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第38条第5款)。
破产时的清偿顺序
依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46条,公司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破产费用;工资债务;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债务;离职补助及其他劳动者权益;为恢复经营产生的债务;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无担保债务。剩余部分(如有)归所有人/成员所有。
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成员的提示
- 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得用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交易;
- 足额、按时缴付承诺出资——未缴出资仍是须履行的义务;
-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到期满6个月仍未清偿)时,法定代表人有义务申请开启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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