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母公司能否为子公司办理促销登记?
根据《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9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如下:
“第196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根据子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母公司作为成员、所有者或股东,依照本法相应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交易及其他关系,必须按照适用于独立法律主体的条件独立、平等地建立和履行。
…”
据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仅是出资关系,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独立的经营者。因此,货物由哪家子公司生产的,就由该子公司办理促销登记,母公司不能代子公司向国家机关办理促销登记。
2. 促销活动实施结果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81/2018/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2款关于促销活动实施结果报告的规定如下:
– 自按本法令第13条规定的形式以及《商法》第92条第9款规定的其他形式开展的促销活动奖品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开展促销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法令附录表格第07号,向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关(登记并获得确认的机关)就促销活动实施结果提交书面报告。如须将无人领奖奖品价值的50%上缴国库,主管国家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经营者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法令附录表格第08号,作出收缴促销活动无人领奖奖品已公布价值50%的决定。自收到主管国家管理机关收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负责按决定缴纳促销活动无人领奖奖品已公布价值50%的款项。
+ 自上缴国库之日起10日内,经营者负责按照本法令附录表格第09号,向作出收缴决定的国家管理机关报送书面报告。与促销实施结果报告有关的凭证、资料,经营者必须依法保存并承担责任,以备检查、核查、监督。
+ 按照《商法》第92条第8款、本法令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4条及本法令第17条第2款a项规定形式开展促销的经营者,无需报告促销实施结果。
3. 何时终止促销活动的实施?
根据第81/2018/NĐ-CP号法令第22条关于终止促销活动实施的规定如下:
除下列情形外,开展促销的经营者不得在已公布的期限或主管国家管理机关确认的期限届满前终止促销活动:
– 发生不可抗力时,提前终止促销活动必须向顾客和有权限的商务国家管理机关公开通报。
– 经营者用完促销商品、服务或用于促销的商品、服务数量,或发放完已公布或经国家管理机关确认的中奖凭证数量时,经营者须通知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关,并在保障已参加活动顾客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方可终止促销活动。
– 被国家管理机关要求终止全部或部分促销活动时,经营者必须按照《商法》第98条规定的方式之一、在经营者网站(如有)上公开发布,并保障已参加促销活动的顾客的各项承诺得到充分履行;但促销活动中使用了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未获准流通的商品、未获准提供的服务用于促销,或向未满18周岁者促销使用酒类、啤酒,或以任何形式促销使用烟草、酒类、药品(向药品经营者促销药品除外)的除外。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被国家管理机关要求终止促销活动:
+ 违反《商法》第100条及本法令第3条的规定;
+ 未执行、未正确执行或未完整执行已在有权限的商务国家管理机关登记的促销活动规则内容。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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