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出资代表人能否成为子公司的独立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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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并非当然。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出资代表人与子公司成员理事会(成员会议)成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份。成员理事会成员由公司所有人(母公司)任命;授权代表人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人的权利。一人可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但每个角色都须有单独的任命/授权决定。

法律依据

  • 《企业法》(2020年)第49条——所有人的授权代表人;
  • 《企业法》(2020年)第79-81条——组织架构;组织作为所有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理事会。

区分两种身份

  • 出资授权代表人:经所有人书面授权,就出资行使所有人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权利范围以授权文件为准;
  • 成员理事会成员:经所有人任命进入公司最高管理机构,以公司名义行使成员理事会权利、履行义务的人;
  • 授权代表出资不等于任命为成员理事会成员,反之亦然。

常见实务

  • 母公司常指派同一人同时担任出资代表人和成员理事会成员——此时须同时具备授权文件和任命决定;
  • 出资代表人在对属于所有人权限的事项表决前,向母公司报告并征求意见;
  • 行使成员理事会权利时,该个人以成员理事会成员身份行事,按企业管理人员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的提示

  • 成员理事会成员违反诚实、谨慎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个人责任;
  • 超越授权范围的授权代表人可能须向所有人承担责任;
  • 母公司应制定两种角色之间明确的协调规则,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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