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服务经营是什么?会计服务经营登记手续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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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会计服务经营?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3条第13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对会计服务经营的规定如下:

“第3条 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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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中,以下词语理解如下:

……

13. 会计服务经营是指根据本法规定,为有需求的组织、个人提供记账、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咨询及属于会计工作内容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哪些对象可以登记会计服务经营?

获准经营会计服务的对象规定于《2015年会计法》第59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包括:

– 按以下类型设立的会计服务经营企业:

+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企业仅在满足本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取得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后方可经营会计服务。

–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不得出资设立其他会计服务经营企业,但与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合资在越南设立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除外。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以下列形式经营会计服务:

+ 与已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合资设立会计服务经营企业;

+ 设立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分公司;

+ 按政府规定跨境提供服务。

会计服务经营的登记条件、手续如何规定?

*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60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会计服务经营登记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

+ 有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

+ 至少有两名出资成员为执业会计师;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监必须为执业会计师;

+ 保障企业中执业会计师的出资比例、组织成员的出资比例符合政府规定。

-. 合伙企业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

+ 有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

+ 至少有两名普通合伙人为执业会计师;

+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监必须为执业会计师。

– 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

+ 有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

+ 至少有两名执业会计师;

+ 企业主为执业会计师并同时担任总经理。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按其总部所在国法律获准提供会计服务;

+ 至少有两名执业会计师,其中包括分公司总经理或总监;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分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监不得同时在越南其他企业担任管理、运营职务;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必须向财政部发文,保证对分公司在越南的一切义务和承诺承担责任。

– 自登记会计服务经营之日起6个月内,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未取得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或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企业、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必须立即通知经营注册机关,办理从企业、分公司名称中删除”会计服务”字样的手续。

* 会计服务经营登记手续规定如下:

(1)材料编制原则规定于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4条:

– 文件、文凭的复印件必须经有权机关依法认证。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申请书须用越南语制作。随附的申请文件为外文的,须译成越南语,译文须依法认证。

– 国外机关、组织签发或在国外公证、认证的文件,须按越南法律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但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组织对送交财政部的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2)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5条关于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颁发的规定如下: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材料按《会计法》第61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执行,包括: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申请书。

+ 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 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执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 执业会计师与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劳动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文件。

+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 外国企业承担责任的承诺文书、外国企业获准经营会计服务的文件(针对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申请书,按本通知附录1规定的模板制作。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申请书,按本通知附录2规定的模板制作。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组织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一套材料送交财政部,并缴纳颁发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审查费。

– 本通知附录3规定的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模板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名称;外文名称(如有);简称(如有);总部地址;

+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总经理(总监)姓名;

+ 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编号和颁发日期;

+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使用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时必须遵守的条款、条件。

– 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颁发期限按《会计法》第62条第1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执行。

(3)《2015年会计法》第62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颁发期限的规定如下:

– 财政部自收到齐全有效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颁发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拒绝颁发的,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需要澄清与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财政部要求申请企业说明。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颁发期限自收到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计算。

然而,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68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经营会计服务,具体如下: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管理、运营负责人或直接提供会计服务的人员属于以下情形时,会计服务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他会计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 是会计单位的管理、运营负责人、总会计师的生父、生母、养父、养母、妻子、丈夫、生子女、养子女、亲兄弟姐妹,但会计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与该会计单位有经济、财务关系;

– 不具备专业能力或不具备提供会计服务的条件;

– 正在向与该会计单位有经济、财务关系的客户组织提供总会计师服务;

– 会计单位要求从事不符合职业道德标准或不符合会计、财务专业业务要求的工作;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会计服务经营是指根据本法规定,为有需求的组织、个人提供记账、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咨询及属于会计工作内容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希望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必须属于获准经营会计服务的对象,满足经营该服务的许可条件,办理会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材料手续,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经营会计服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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