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进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的组织、个人,须在进口、上市流通前向卫生部(食品安全局)登记产品公布。材料依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7条(已修订补充——准备材料时须对照修订版本)。
法律依据
- 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6条(须登记产品公布的对象)、第7条(材料);
- 修订补充第15/2018号法令的文件(准备材料时对照);
- 2010年《食品安全法》。
哪些产品须登记产品公布?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 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营养产品;
- 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或不在卫生部规定的允许名录内、用途不符的添加剂。
进口产品公布登记材料
根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7条第1款(对照修订版本),材料包括:
- 按规定格式的产品公布书;
- 原产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自由销售证书(Certificate of Free Sale)或出口证书(Certificate of Exportation)或卫生证书(Health Certificate);
- 12个月内的产品食品安全检验结果单(由指定检验实验室或获ISO 17025认可的实验室签发);
- 证明产品已公布功效或产生已公布功效成分的科学依据;
- 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的食品安全合格证书或同等证书(针对保健食品)。
办理程序(概览)
- 按规定准备完整材料;
- 向卫生部(食品安全局)提交产品公布登记材料;
- 领取产品公布登记受理书;
- 取得受理书后方可进口、流通产品。
重要提示
- 第15/2018号法令已修订补充——准备材料时须对照最新修订版本,不得使用2018年原文;
- 进口、经营未公布的保健食品的,可能在食品安全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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