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是否需要缴纳执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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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是否需要缴纳执照税?执照税缴纳期限是何时?

简要回答:不再需要缴纳。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全国范围内已停止征收和缴纳执照税;139/2016/ND-CP号法令和22/2020/ND-CP号法令已被362/2025/ND-CP号法令废止。因此,目前代表处——包括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不再需要缴纳执照税,也不再有缴纳期限。下文旧规定仅供参考2025年及以前年度产生的义务。

2026年1月1日起的新规定

  • 198/2025/QH15号决议(2025年5月17日,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特殊机制和政策),第10条第7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和缴纳执照税。”
  • 362/2025/ND-CP号法令(2025年12月31日),第6条第4款:废止关于执照税的139/2016/ND-CP号法令和22/2020/ND-CP号法令。
  • 根据税务总局的指导(2026年第645/CT-CS号公文):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缴纳2026年及以后年度的执照税,无需提交执照税申报材料。

旧规定——回答原问题(适用于2025年及以前期间)

2026年1月1日之前,代表处的答案是:

  •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处无需缴纳。根据139/2016/ND-CP号法令第2条,执照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财政部的指导,仅履行联络处职能、市场调研和贸易促进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处无需缴纳。相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即使许可证未载明经营职能)须缴纳1,000,000越南盾/年(139/2016/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c项)。
  • 缴纳期限:最迟为每年1月30日(126/2020/ND-CP号法令第18条第9款)。
  • 免税:根据22/2020/ND-CP号法令,代表处在成立首年免缴。

“不从事经营”的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代表处“不履行企业的经营职能”。

实务提示

  • 2025年及以前年度产生的执照税义务仍须向国家预算申报并足额缴纳;税务机关将继续核查并足额征收。
  • 已缴纳2026年执照税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指导进行调整和对账。
  • 填写2025年及以前期间的缴款凭证时,须注明清楚内容以便税务机关正确入账。

常见问题

外国贸易商的代表处是否需要缴纳执照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需要——执照税的征收和缴纳已对所有对象停止。此前,仅履行联络和贸易促进职能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无需缴纳。

2026年新成立的企业是否需要申报执照税?

不需要。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就2026年及以后年度提交执照税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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