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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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根据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6条第2款h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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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部控制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

h) 在基金管理公司无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情况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因此,内部控制部门可在基金管理公司无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情况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在履行该职能时,内部控制部门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内部审计活动独立性、客观性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部门负责人须满足什么要求?

根据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6条第4款c项,内部控制部门人员结构最低须包括:

  • 一名合规控制人员,须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至少01年法律工作经验;
  • 一名持有规定会计、审计证书的人员;或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至少01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 内部控制部门负责人须满足上述两项标准之一(法律专业且法律工作经验01年以上,或会计、审计专业/证书且相关工作经验01年以上)。

此外,自任命、免职、变更内部控制人员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公司须按规定向国家证券委员会通报并附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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