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出口加工企业的机器设备在借用期间损坏,如何处理?
借入出口加工企业的机器设备在借用期间损坏的,依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9款a项的规定:
免税
……
9. 在一定期限内暂入复出或暂出复入的货物,包括:
a) 为组织或参加集市、展览、产品推介、体育、文化、艺术活动或其他活动而暂入复出、暂出复入的货物;为产品试验、研发而暂入复出的机器、设备;为在一定期限内服务工作或为外国贸易商加工而暂入复出、暂出复入的机器、设备、职业用具,但经许可为实施投资项目、施工建设、工程安装、服务生产而暂入复出的组织、个人的机器、设备、用具、运输工具除外;
并依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1条第1款(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0款修改)如下:
申报变更使用目的、转内销
1. 实施原则
a) 出口、进口货物转内销或变更使用目的,按第08/2015/NĐ-CP号法令第25条第5款(经第59/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2款修改、补充)的规定执行;
……
d) 变更使用目的或转内销的货物,纳税人须按规定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罚款(如有)。
据此,该情形还取决于企业的处理方向。
若机器设备是为在一定期限内服务工作或为外国贸易商加工而暂入的,仅在企业将机器设备复出时才免税。在此,若机器设备损坏但仍复出(修理与否皆可),仍免税。
若机器设备损坏,在越南境内处理,不再复出的,须变更进口类型并足额缴纳税款(如有)。
出口加工企业能否设立分公司?
出口加工企业能否设立分公司,依据第35/2022/NĐ-CP号法令第26条第7款如下:
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企业的专门规定
……
7. 出口加工企业可按投资法、企业法规定设立分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活动。出口加工企业的分公司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经济区内从事出口加工活动,并满足本条第2款条件的,适用本条规定的出口加工企业机制。
8. 工业区、经济区内有满足本条第2款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适用出口加工企业机制。
9. 出口加工区内有专门为工业生产生产和供应服务的企业。
据此,出口加工企业可按投资法、企业法规定设立分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活动。
出口加工区内出口加工企业仓储空间不足,无法布置服务出口加工活动的货物仓库的,该企业能否在区外租赁场地?
根据第35/2022/NĐ-CP号法令第26条第10款:
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经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仓储空间不足,无法布置服务出口加工活动的货物仓库的,出口加工企业可在工业区、经济区外租赁场地存放货物;该场地须以围墙系统与外部领土隔离,设有出入口,保证海关机关及相关职能机关按进出口税法关于非关税区规定进行检查、监督、管控的条件。
工业区、经济区外的货物仓库,自有权海关机关确认满足税收法、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检查、监督条件之日起投入使用。
自有权海关机关许可投入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口加工企业须向投资登记机关通报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经济区外布置货物仓库事宜,并按投资法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调整(如有)。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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