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24/NĐ-CP号法令关于胡志明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免税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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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日,政府颁布第11/2024/NĐ-CP号法令,细化《第98/2023/QH15号决议》关于试点胡志明市发展特殊机制、政策的若干条款,其中包括对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出资权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1. 第11/2024/NĐ-CP号法令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11/2024/NĐ-CP号法令细化国会《第98/2023/QH15号决议》关于试点胡志明市发展特殊机制、政策的若干条款(以下简称第98/2023/QH15号决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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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第98/2023/QH15号决议第4条第5款d项,胡志明市BT合同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项目决算;
  • 根据第98/2023/QH15号决议第8条第1款a项和b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免税。

第11/2024/NĐ-CP号法令不规定以下内容:

  • BT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按建设法律的规定执行;
  • 按公私合作模式实施BT项目,投资者按《2020年投资法》第77条规定筹集的自有资本比例。

第11/2024/NĐ-CP号法令适用于以下对象:

  • BT合同各方、参与胡志明市BT项目投资活动的机关、组织、个人;
  • 参与胡志明市创新创业和创意创业活动的企业、机关、组织、个人。

2. 转让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出资权所得的组织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11/2024/NĐ-CP号法令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免税

2. 在第98/2023/QH15号决议施行有效期内,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出资权取得收入的组织,对该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的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优先领域的规定;创新创业活动的标准、条件、内容。

本款规定的转让出资额、出资权所得,是指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出资权(包括出售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转让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证券的收入。

据此,在第98/2023/QH15号决议施行有效期内,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出资权取得收入的组织,对该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转让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所得的个人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11/2024/NĐ-CP号法令第14条的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免税

1. 在第98/2023/QH15号决议施行有效期内,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出资权取得收入的个人,对该部分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款规定的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优先领域的规定;创新创业活动的标准、条件、内容。

本款规定的转让出资额、出资权所得,是指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出资权(包括出售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转让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证券的收入。

提示:个人业主以与不动产相关的出资额转让形式出售整个企业的,按不动产转让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出资额、出资权所得的确定及向税务机关的申报,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律执行。

据此,在第98/2023/QH15号决议施行有效期内,转让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出资额、出资权取得收入的个人,对该部分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类文章,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前从总体上理解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确定适用于您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您联系ANT Legal律师(电话:0966.475.966),在实施前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对免税政策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理解有误(创新创业企业须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标准)。
  • 混淆免税的出资额转让与证券转让(证券转让不免税)。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申报、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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