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名控制人的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负责人?

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负责人?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一名控制人的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负责人103 2020 年企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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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控制人

1。根据公司规模,业主代表机构决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1至5人,其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任期不得超过 5 年,可以连任,但在该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如果监事会只有 01 名财务总监,则该财务总监也是监事会主席,并且必须符合监事会主席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只有一名控制人的,该控制人兼任监事会负责人,必须符合监事会负责人的标准。

国有企业控制人违反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必须承担个人责任吗?

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国有企业控制人的责任规定如下:

控制人的责任

1。在行使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时遵守法律、公司章程、业主代表机构的决定和职业道德。

2.诚实、认真、最大限度地履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各方的合法利益。

3.忠诚于国家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职务或职务,利用信息、技术、商业机会或其他公司资产谋取个人利益或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服务。

4。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控制人必须承担个人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违法行为和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将因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而获得的所有收入和利益返还给公司。

5.如发现控制者违反指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及时向业主代表机构报告,同时要求控制者停止违法行为并纠正后果。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代表公司所有者、其他控制人及相关个人的机构报告,并要求该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纠正后果:

a) 发现董事会成员、公司总裁、董事或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或者有违反规定的危险;

b) 发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治理规定。

7.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据此,国有企业控制人违反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企业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控制人不履行职责,会被解聘吗?

国有企业控制人按照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职的情况如下:

监事会及控制负责人的免职和解职成员

1。监事会主席和控制人在下列情况下被解职:

a) 不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b) 有辞职信并经业主代表机构批准;

c) 被业主代表机构或其他执行其他职责的主管机构调动或指派任务;

d)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2、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解职:

a) 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指定的义务、任务或工作,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b) 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分配的义务、任务和工作;

c) 屡次违反、严重违反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主席和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d)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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