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拍卖公司:合伙人、分公司与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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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拍卖公司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是否必须为拍卖师?

合伙拍卖公司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按《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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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拍卖企业按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成立、组织和活动。

2. 私营拍卖企业的名称由企业主选择;合伙拍卖公司的名称由成员协商选择并按《企业法》规定,但须包含“私营拍卖企业”或“合伙拍卖公司”字样。

3. 资产拍卖企业活动登记条件:

a) 私营拍卖企业的企业主为拍卖师,同时为企业经理;合伙拍卖公司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合伙拍卖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为拍卖师;

b) 有保障资产拍卖活动所需的住所、物质设施和设备。

4. 本法未规定的与资产拍卖企业的成立、组织、活动和终止相关的内容,按企业法律执行。

据此,合伙拍卖公司的活动登记条件之一是:合伙拍卖公司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合伙拍卖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为拍卖师。

因此,法律只要求合伙拍卖公司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并非合伙拍卖公司的所有普通合伙人都必须为拍卖师。

合伙拍卖公司能否设立分公司?

合伙拍卖公司分公司按《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分公司

1. 资产拍卖企业分公司可在资产拍卖企业登记活动的省、直辖市范围内或范围外设立。资产拍卖企业对其分公司的活动负责。资产拍卖企业委派本企业一名拍卖师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2. 资产拍卖企业向分公司所在地司法厅提交一套分公司活动登记材料。材料包括:

a) 分公司活动登记申请书;

b) 设立分公司决定;

c) 企业活动登记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d) 分公司负责人拍卖执业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đ) 证明分公司住所的文件。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伙拍卖公司可在公司登记活动的省、直辖市范围内或范围外设立分公司。

合伙拍卖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材料包括:

  • 分公司活动登记申请书;
  • 设立分公司决定;
  • 企业活动登记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 分公司负责人拍卖执业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 证明分公司住所的文件。

合伙拍卖公司分公司自何时起可经营?

分公司经营时间按《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分公司

……

3. 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司法厅为分公司颁发活动登记证书;拒绝的,须书面通知理由。被拒绝的企业有权依法投诉、起诉。

4. 分公司自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经营。自分公司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企业须书面通知企业登记活动的司法厅,并附分公司活动登记证书副本。

据此,根据规定,合伙拍卖公司分公司自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经营。

注:自分公司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合伙拍卖公司须书面通知合伙拍卖公司登记活动的司法厅,并附分公司活动登记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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