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拍卖公司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是否必须为拍卖师?
合伙拍卖公司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按《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
1. 资产拍卖企业按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成立、组织和活动。
2. 私营拍卖企业的名称由企业主选择;合伙拍卖公司的名称由成员协商选择并按《企业法》规定,但须包含“私营拍卖企业”或“合伙拍卖公司”字样。
3. 资产拍卖企业活动登记条件:
a) 私营拍卖企业的企业主为拍卖师,同时为企业经理;合伙拍卖公司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合伙拍卖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为拍卖师;
b) 有保障资产拍卖活动所需的住所、物质设施和设备。
4. 本法未规定的与资产拍卖企业的成立、组织、活动和终止相关的内容,按企业法律执行。
据此,合伙拍卖公司的活动登记条件之一是:合伙拍卖公司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合伙拍卖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为拍卖师。
因此,法律只要求合伙拍卖公司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并非合伙拍卖公司的所有普通合伙人都必须为拍卖师。
合伙拍卖公司能否设立分公司?
合伙拍卖公司分公司按《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分公司
1. 资产拍卖企业分公司可在资产拍卖企业登记活动的省、直辖市范围内或范围外设立。资产拍卖企业对其分公司的活动负责。资产拍卖企业委派本企业一名拍卖师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2. 资产拍卖企业向分公司所在地司法厅提交一套分公司活动登记材料。材料包括:
a) 分公司活动登记申请书;
b) 设立分公司决定;
c) 企业活动登记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d) 分公司负责人拍卖执业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đ) 证明分公司住所的文件。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伙拍卖公司可在公司登记活动的省、直辖市范围内或范围外设立分公司。
合伙拍卖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材料包括:
- 分公司活动登记申请书;
- 设立分公司决定;
- 企业活动登记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 分公司负责人拍卖执业证书的公证副本或附原件以供对照的副本;
- 证明分公司住所的文件。
合伙拍卖公司分公司自何时起可经营?
分公司经营时间按《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分公司
……
3. 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司法厅为分公司颁发活动登记证书;拒绝的,须书面通知理由。被拒绝的企业有权依法投诉、起诉。
4. 分公司自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经营。自分公司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企业须书面通知企业登记活动的司法厅,并附分公司活动登记证书副本。
据此,根据规定,合伙拍卖公司分公司自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经营。
注:自分公司获发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合伙拍卖公司须书面通知合伙拍卖公司登记活动的司法厅,并附分公司活动登记证书副本。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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