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兼任、资格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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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能否兼任出纳?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13条第7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被禁止的行为之一是:“会计单位的管理、经营负责人兼任会计、保管员、出纳,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因此,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不得兼任出纳。例外仅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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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人员是否具备担任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条件?

根据《企业法》第17条第2款b项(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下列组织、个人在越南无权设立和管理企业,包括:被羁押人员;正在服刑人员;正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教育机构执行行政处理措施的人员;被法院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破产法》《反腐败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76/2025/QH15号法律已废除允许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企业设立登记人提交司法履历票的旧规定。

因此,被羁押人员不具备担任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条件。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企业法》第63条第1款,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总经理)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组织实施成员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 决定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事项;
  •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颁布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任命、免职、罢免公司管理人员,属成员理事会权限的职务除外;
  •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属成员理事会主席权限的除外;
  • 建议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 向成员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 建议利润使用和分配方案或经营亏损处理方案;
  • 招聘劳动者;
  • 公司章程、成员理事会决议决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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