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能否选择适用中小企业会计制度?
微型企业的会计制度按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如下:
会计制度的适用
1.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章规定的会计制度。
2. 按商品、服务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三章规定的会计制度,或可选择适用本通知第二章规定的会计制度。
3. 微型企业可选择适用财政部2016年8月26日第133/2016/TT-BTC号通知颁布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以适应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4. 微型企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须统一适用一种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的变更只能在下一财政年度初进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微型企业可选择适用第133/2016/TT-BTC号通知颁布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以适应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微型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须保存在何处?
微型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保存地点按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7条第1款规定如下:
会计资料保管保存规定
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须保存在企业内,以服务于日常记录;确定微型企业对国家预算的纳税义务;以及企业所有者、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国家机关的检查、监督。
2. 微型企业会计资料的保管、保存按《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及政府2016年12月30日第174/2016/NĐ-CP号法令关于《会计法》若干条文的实施细则(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执行。
3. 微型企业可按《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规定,在电子介质上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据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须保存在微型企业内,以服务于日常记录;确定微型企业对国家预算的纳税义务;以及企业所有者、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国家机关的检查、监督。
注:微型企业可按《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规定,在电子介质上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微型企业能否与会计服务经营单位签订合同聘请会计服务?
与会计服务经营单位签订合同聘请会计服务按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8条第3款规定如下:
会计机构组织和会计人员
1. 微型企业可设会计负责人,不强制设总会计师。按商品、服务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三章的规定自行组织会计工作。
2. 微型企业会计人员的安排须确保不违反政府2016年12月30日第174/2016/NĐ-CP号法令关于《会计法》若干条文的实施细则(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19条的规定。
3. 微型企业可依法与会计服务经营单位签订合同聘请会计服务或总会计师服务。符合经营会计服务条件的单位名单在财政部电子门户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因此,根据规定,微型企业可与会计服务经营单位签订合同聘请会计服务或总会计师服务,依照法律规定。
符合经营会计服务条件的单位名单在财政部电子门户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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