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如何处罚、谁有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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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园区,对个人可处最高10亿越南盾罚款,对组织处双倍罚款。现行处罚框架规定在第45/2022/NĐ-CP号法令中(现行有效文件,已取代第155/2016/NĐ-CP号法令)。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罚款额度下,省级公安厅长无处罚权限,权限属于环境犯罪防范警察局局长。

1. 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第45/2022/NĐ-CP号法令(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第15条第4款i项,未按规定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在应当建有的情形下)的行为,对个人处800,000,000至1,000,000,000越南盾罚款。对组织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按行政违法处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罚款为个人的2倍——即最高可达2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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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罚款外,违法的组织、个人还可能被适用第45/2022/NĐ-CP号法令规定的后果补救措施。

注意:第155/2016/NĐ-CP号法令和第55/2021/NĐ-CP号法令中此前的环境处罚规定已经失效,现统一适用第45/2022/NĐ-CP号法令。

2. 工业园区投资人关于污水处理系统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要求工业园区具备同步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达标后方可排入环境。建设和经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资人负责投资、运营该系统,并按规定接收、处理园区内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污水。

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不仅导致上述高额行政处罚,还可能使工业园区被暂停经营或被适用其他防范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整改完毕,视行为的性质、程度而定。

3. 省级公安厅长是否有权处罚该行为?

没有。根据第45/2022/NĐ-CP号法令第57条第5款,省级公安厅长对个人仅有权处最高100,000,000越南盾罚款(并在其权限范围内适用处罚形式和后果补救措施)。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罚款为8亿至10亿越南盾,远超该权限。

根据第45/2022/NĐ-CP号法令第57条第6款,环境犯罪防范警察局局长有权对个人处最高1,000,000,000越南盾罚款。因此,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犯罪防范警察局局长的处罚权限(以及按规定权限更高的职务)。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和各工业园区的具体情形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情形的准确法律依据、罚款标准和处罚权限,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文件(第155/2016/NĐ-CP号法令、第55/2021/NĐ-CP号法令)。
  • 混淆各级公安职务之间的处罚权限。
  • 整改迟缓导致被暂停经营或多次处罚。
  • 主管机关检查时未能保存完整的污水处理系统材料。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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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园区被罚多少钱?
对个人处8亿至10亿越南盾罚款;组织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2倍罚款,最高可达20亿越南盾(第45/2022/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4款i项)。

省级公安厅长是否有权处罚该行为?
没有。省级公安厅长对个人仅可处最高1亿越南盾罚款;该行为属于环境犯罪防范警察局局长的处罚权限。

除罚款外,违法的工业园区还被适用何种措施?
可被适用后果补救措施,并被暂停经营直至违法行为整改完毕,视行为的性质、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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