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是的,必须召开。股份有限公司须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常会,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举行(《企业法》2020年第139条)。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可延期,但不得超过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不召开常会属于违法,可能被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企业法》2020年第139条——股东大会常会。
召开期限
- 常会每年召开1次;
-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 必要时经董事会决定最多延期至6个月;
- 除常会外,公司可在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常会议事内容
- 通过年度财务报表;
- 通过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 选举、免职、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任期届满时);
- 决定股息、董事会薪酬;
-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召集程序
- 董事会召集会议;会议通知须在开幕前至少21天发出(章程规定更长期限的除外);
- 通知须附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
- 股东有权按规定提议增加议程。
不召开的处罚
- 不按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常会可能被行政处罚;
- 股东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被侵犯时请求法院审查;
- 重大事项(股息、人事等)被搁置,影响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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