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要求终止投资登记证效力的材料有哪些?
1。外国投资者向境外转移投资资金是否导致投资登记证失效?
根据《2025 年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第 42 条,财政部负责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核发、调整与终止效力;具体的项目终止情形及证书效力终止程序由政府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4 月 3 日生效,取代第 31/2021/NĐ-CP 号法令第六章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规定。根据该法令,境外投资项目在下列情形下终止,相应证书的效力亦随之终止:
a) 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项目的经营;
b) 根据接受国法律的规定,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届满;
c) 根据合同、章程规定的终止经营的条件;
d) 投资者将境外全部投资资金转移给外国投资者;
đ) 自境外投资登记证书颁发之日(或相关外汇交易登记确认之日)起 24 个月后,投资者未按或无法按向国家管理机关登记的进度实施投资项目,且未办理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手续;
e) 境外经济组织根据接受国法律解散或破产;
g) 根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因此,投资者将境外全部投资资金转移给外国投资者(上述 d 项情形)会导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终止效力。
2.请求终止投资登记证效力需要多少份文件?向哪个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关于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效力的规定(第 29 条),投资者向财政部提交 01 套正本及随附的电子版文件,材料齐全时财政部予以受理。材料包括:
a) 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效力的申请书(正本);
b) 投资者法律地位文件(有效复印件);
c)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附境外经济组织的财务报告或同等价值文件(正本);
d) 已核发的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原件;
đ) 终止境外投资项目的决定(正本,按该法令关于境外投资决定的规定作出);
e) 证明投资者已完成项目终止与清算,并将终止、清算产生的全部资金、资产和收益调回境内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程序上:财政部在收到有效材料后 02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越南国家银行就投资者的外汇交易情况、外汇法规遵守情况征求意见,国家银行在 07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材料内容需澄清的,财政部在收到有效材料后 0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补正。
3。当投资登记证书已终止,但投资者仍想继续在境外实施投资项目时,该怎么办?
证书效力终止后,原证书不能恢复效力。投资者如仍想继续在境外实施投资项目,须按《2025 年投资法》第 42 条及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重新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核发手续。
另请注意清算后的法定义务:根据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在境外完成项目清算并将全部清算所得调回境内之日起 60 日内,投资者有义务办理证书效力终止手续(属应发证项目);对无需发证的项目,则应向越南国家银行和财政部书面通报项目终止,并承诺已完成境外清算及资金全部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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