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可以在发票上使用简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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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支机构可以在发票上使用简称吗?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关于发票内容的规定,发票上须按企业登记证、分支机构经营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税号通知书、投资登记证、合作社登记证所载准确体现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税号。

同时,河内市税务局2024年6月28日第38537/CTHN-TTHT号公文指引:发票上须按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准确体现企业登记证、分支机构经营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税号通知书、投资登记证、合作社登记证所载的销售方名称、地址、税号。如分支机构经营登记证上载有分支机构简称内容,则分支机构可在发票上使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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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票上购买方地址可以缩写吗?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5款a项,购买方名称、地址过长时,销售方可在发票上简写部分常用名词,如:

– “Phường”(坊)简写为”P”

– “Quận”(郡)简写为”Q”

– “Thành phố”(市)简写为”TP”

– “Việt Nam”(越南)简写为”VN”

– “Cổ phần”(股份)简写为”CP”

– “Trách nhiệm Hữu hạn”(有限责任)简写为”TNHH”

– “khu công nghiệp”(工业区)简写为”KCN”

– “sản xuất”(生产)简写为”SX”

– “Chi nhánh”(分支机构)简写为”CN”

注意:在发票上缩写须保证门牌号、街道名、坊/乡/特区、省/市(按2025年7月1日后的现行行政单位——不再设郡/县级)完整,能准确确定企业的名称、地址,并与企业的经营登记、税务登记相符。

3. 发票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发票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票名称、发票符号、发票式样符号。

(二)税务机关印制发票适用的发票联次名称,按财政部的指引执行。

(三)发票号码。

(四)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税号。

(五)购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

(六)货物、服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未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率、按各税率的增值税总额、增值税总额、含增值税的应付总额。

(七)销售方、购买方的签名。

(八)开具发票的时间。

(九)电子发票上的数字签名时间。

(十)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的税务机关代码。

(十一)属国家预算的费、收费,商业折扣、促销(如有)。

(十二)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的承印组织的名称、税号。

(十三)发票上体现的文字、数字和货币。

(十四)发票上的其他内容,如体现销售方商标、品牌或代表形象的徽记或标识。根据交易特点、性质和管理要求,发票上可体现买卖合同、运输单、客户代码及其他信息。

注意:国有资产销售发票的内容,按第151/2017/NĐ-CP号法令附表08/TSC-HĐ格式的国有资产销售发票编制指引执行。

分支机构可以在发票上使用简称吗?

可以,如分支机构经营登记证上载有分支机构简称内容。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和河内市税务局2024年6月28日第38537/CTHN-TTHT号公文,发票上须按分支机构经营登记证所载准确体现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税号。

发票上购买方地址可缩写哪些名词?

购买方名称、地址过长时,销售方可在发票上简写部分常用名词,如:”Phường”简写为”P”、”Quận”简写为”Q”、”Thành phố”简写为”TP”、”Việt Nam”简写为”VN”、”Cổ phần”简写为”CP”、”Trách nhiệm Hữu hạn”简写为”TNHH”、”khu công nghiệp”简写为”KCN”、”sản xuất”简写为”SX”、”Chi nhánh”简写为”CN”。缩写须保证门牌号、街道名、坊、乡、郡、县、市完整,能准确确定企业的名称、地址,并与企业的经营登记、税务登记相符。

注意:上述文字原文引用发票缩写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地方政权按两级模式组织(省/市和乡/坊/特区),不再设郡/县级行政单位——在发票上填写地址时,按开具发票时现行的行政单位适用。

发票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发票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符号、发票式样符号;发票号码;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货物、服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增值税总额和应付总额;销售方、购买方的签名;开具发票时间、电子发票上的数字签名时间;税务机关代码(有代码的电子发票);费、收费、商业折扣、促销(如有);以及规定的其他内容。

如企业需要就发票体现内容、分支机构简称使用或交易中的发票风险获得咨询,ANT Legal愿协助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请联系ANT Legal获取咨询。

按第70/2025/NĐ-CP号法令更新

第70/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修订补充第123/2020/NĐ-CP号法令关于发票、凭证的规定。关于发票上记载销售方名称的原则,仍要求按登记证所载准确体现名称、地址、税号;分支机构经营登记证载有简称的,分支机构可在发票上使用简称。企业应复核登记证上的名称内容,确保开出的发票合法,避免在税务决算时被剔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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