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吊销情况报告的模板是什么?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吊销情况报告的模板在第11/2016/TT-BCT号通知第1条第14款中规定如下: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许可证、报告、终止运营通知模板;发证机关的报告模板
……
12. 代表处经营活动报告模板,按本通知所附附录中的BC-1表格。
13. 分支机构经营活动报告模板,按本通知所附附录中的BC-2表格。
14. 发证机关的年度定期报告模板,按本通知所附附录中的BC-3表格。
因此,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吊销情况报告的模板,为第11/2016/TT-BCT号通知所附附录中的BC-3表格。
哪些机关负责报告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吊销情况?
负责报告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吊销情况的机关,在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42条第2款中规定如下:
工贸厅、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地区代表处、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2. 每年定期在1月30日前,工贸厅、管理委员会向工贸部报告本地区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补发、调整、延期、吊销情况以及代表处终止运营情况。
因此,根据规定,负责报告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吊销情况的机关包括:
- 工贸厅;
-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园区的管理委员会。
报告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吊销情况的期限为1月30日前。
外国贸易商申请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时,以何种形式向发证机关提交材料?
申请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材料提交形式在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中规定如下: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和手续
1. 外国贸易商向拟设立代表处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直接提交、邮寄提交或在线提交(如符合适用条件)材料。
2.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负责检查,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要求补充。在整个材料处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最多进行一次。
3.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外,自收到齐全合法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向外国贸易商颁发或不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拒绝颁发的,须有书面文件说明理由。
4. 属于本法令第7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以及代表处的设立在专业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尚未规定的,发证机关自收到齐全合法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专业管理部发文征求意见。专业管理部自收到发证机关征求意见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同意或不同意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意见。发证机关自收到专业管理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国贸易商颁发或不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不予颁发的,须有书面文件说明理由。
因此,根据规定,外国贸易商申请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可向拟设立代表处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直接提交、邮寄提交或在线提交(如符合适用条件)材料。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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