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出借或偿还借款时,法律不允许随意选择支付方式。根据财政部第09/2015/TT-BTC号通知,非信贷机构的企业在相互进行借款、出借和偿还借款交易时,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企业间借贷交易禁止使用现金的规定
第09/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规定:非信贷机构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在相互进行借款、出借和偿还借款交易时,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硬币)。
该规定适用于企业之间的一切借款,包括一企业向另一企业出借,以及各方支付、偿还已订立借款的情形。该规定的目的是提高资金流透明度,防范欺诈,服务税务管理。
可接受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企业可通过以下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相互借款、出借、偿还借款交易:
– 通过在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立的支付账户转账;
– 各方之间的净额结算(须有书面协议);
– 支付法律规定的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
实践中,最常见、最安全的方式是银行转账——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借款方账户(还款时反向),转账附言按合同明确注明借款/还款用途。
以现金支付的后果
企业之间以现金借款、出借或偿还借款违反非现金支付规定。法律后果可能包括:
1. 税务风险: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利息支出或借款金额可能被税务机关剔除,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支出)。
2. 行政处罚:视情节,违规以现金支付可能根据银行与货币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受到处罚。
3. 争议风险:现金交易在发生是否已借款、是否已还款的争议时难以举证,对无法提供凭证的一方不利。
企业应如何合规?
为合规,企业应:(1) 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金额、期限、利率及银行转账支付方式;(2) 所有放款和收款均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进行;(3) 妥善保存付款委托书、银行对账单及相关凭证;(4) 不使用代表人个人账户进行企业间借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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